湖南省甲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湖南省甲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甲北京分公司)因与何某劳动争议一案,
甲公司称:因席卷全球的新冠疫情影响,申请人亦与全国所有企业一样,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公司业务几乎停顿。为应对疫情所带来的影响,申请人决定利用经营淡季对甲北京分公司办公场地进行整体装修,以应对疫情解除后公司业务的重振。公司经慎重研究,决定将包括被申请人何某所在的验收部全体人员临时调回至位于湖南长沙的母公司(即甲公司)工作。对何某调动工作地点的期间原为6个月,在专门何某协商后,给予何某特殊待遇,缩短为2个月系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该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系因甲北京分公司经营场地不具备工作条件,该调动系经营之必须,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和紧迫性,这是公司自主经营的法律许可,同时也不会对何某的生活及收入造成任何不便和降低(何某本来就是湖南人,在长沙也购置了房产),对双方之间原订立的劳动合同履行亦不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没有降低何某薪资福利待遇,具有正当性。本案仅系工作地点的临时性调动,何某的工作岗位并未变化,从工作内容上来讲,何某完全可以胜任,没有增加何某履行劳动合同的职业技能要求;也没有降低何某的薪资福利待遇,对于因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而往返北京长沙的交通费均由用人单位承担;此外,何某和其配偶以及父母的户籍都在湖南,何某和配偶婚后也在长沙买了房,临时性调动工作地点也不会给其家庭生活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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