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降薪一直不恢复怎么办有期限限制吗,公司强制降薪怎么办,北京甲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某劳动争议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关于调整薪资待遇,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单方面降薪。本案中,甲公司单方面降低乙某薪资待遇,无法律依据,应予以补足。经一审法院核算,甲公司应向乙某支付2020年1月工资差额2757元、2020年2月工资差额1246.88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甲公司因乙某不同意降薪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的解除行为无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乙某在北京华语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工龄视为在甲公司的工龄。经一审法院核算,仲裁裁决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甲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乙某二〇二〇年一月工资差额2757元;二、北京甲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乙某二〇二〇年二月工资差额1246.88元;三、北京甲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乙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6000元;四、北京甲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五、驳回北京甲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甲公司提交甲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证明甲公司因疫情原因经营困难,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第八条的约定,甲公司给乙某调整工资有事实依据及合同依据。乙某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系、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劳动合同第八条属于违法约定,公司不能随意给员工降薪。乙某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法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某2020年1月、2月的工资差额。二、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计算年限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无故单方面降薪。本案中,甲公司在未经乙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乙某薪资待遇,无法律依据,应予以补足。经核算,一审法院认定的甲公司应向乙某支付2020年1月工资差额2757元、2020年2月工资差额1246.88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甲公司以乙某不同意降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某在华语时代的工作年限与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累加计算,一同视为甲公司工龄。故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并结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认定甲公司应支付乙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并无不当。甲公司虽主张乙某已与华语时代在离职时就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无需再另行支付,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年限累加计算的约定是为了照顾乙某给予其老员工的福利待遇,但该理由并非其可以将乙某在华语时代的工作年限不计入乙某在甲公司工龄的合法抗辩理由,乙某亦不予认可,故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该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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