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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疫情裁员赔偿标准 北京公司员工被公司裁员怎么赔偿

发布时间:2022-04-01 来源:司法案例

北京公司疫情裁员赔偿标准,北京公司员工被公司裁员怎么赔偿,北京甲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某劳动争议一案,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甲市公司主张其公司在疫情期间停产停业,但根据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因疫情原因造成2020年2月甲市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甲市公司仍应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宋某工资。对此,双方在一审期间均认可甲市公司2020年2月应为宋某正常发放的税后工资标准为14083.55元,故法院不持异议。甲市公司在2020年3月疫情防控期间,安排宋某在家居家办公,对此应视为正常出勤,甲市公司应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宋某工资。因宋某对仲裁裁决书认定的税前月工资16000元无异议,故关于宋某2020年3月1日至3月11日工资,甲市公司应支付宋某5885.06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无误,但判决有误,法院予以变更。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甲市公司主张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故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此,甲市公司负有证明义务,应举证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存在。但甲市公司在一、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对此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甲市公司与宋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并无不当。甲市公司上诉请求不予支付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0元,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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