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与北京甲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陈某称,(一)属于被迫离职,被甲公司所逼签写自动离职单,并不属于申请人个人行为而自动离职。申请人离职原因系甲公司始终未给予申请人缴纳社保,无故拖欠申请人2020年1月份工资以及2020年疫情期间甲公司并未安排申请人上班的2月-5月每月的最低生活工资,2020年5月9日,店长第一次打电话通知申请人上班时,告诉申请人从现在开始重新制定工资,每月开不到25000元以上,底薪由4500元降到3000元,提成还是按8%给申请人,申请人想不通,5月11日到店里和店长洽谈,6月3日申请人被迫离职。甲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申请人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7397.7元。(二)因为甲公司给申请人制定的任务很高,要求每天开出至少3000元以上的药才能符合标准,否则让去别的店或辞退,所以申请人连休息日也不敢休息,仍然上班,但甲公司没有给申请人加班工资。每天中午休息的一个小时和晚上下班后,也会不断有病人在咨询申请人,产生延时加班工资。每天上下班都有打卡,加班的时间都在打卡机里储存着,申请人离职了,这些证据在其手机的钉钉里面是调不出来的,只有甲公司才能调出来。但甲公司没有提供,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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