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应急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消防公司)因与被曹某劳动争议一案,
曹某于2020年4月13日入职某消防公司,担任设计师岗位,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12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为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税前每月工资12000元,试用期月工资为10200元。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7月9日期间,工资标准按照10200元核算;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10月22日期间工资标准按照8500元核算。2020年10月22日,某消防公司与曹某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原劳动合同的甲方变更为某机电公司,曹某的社保、公积金关系于2020年10月转入某机电公司,原合同中其他内容不变。某消防公司为曹某缴纳了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某机电公司为曹某缴纳了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的社会保险。
曹某于2021年1月14日以某机电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某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13日期间工资、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2020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021年3月12日,丰台区仲裁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1914号裁决书,裁决某机电公司支付曹某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13日工资差额876.89元、2020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659.48元,并驳回曹某其他仲裁请求。曹某不服,起诉至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曹某于2021年3月22日以某消防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丰台区仲裁委提起本案前置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10月22日期间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21年3月30日,丰台区仲裁委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2775号裁决书,裁决某消防公司支付曹某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7月9日期间工资差额1572.41元,并驳回曹某其他仲裁请求。曹某不服,起诉至某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并表示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7月9日期间工资差额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某消防公司于仲裁阶段提交《关于薪酬谈判情况的通报》,记载“……3、曹某不能经常到项目现场,结合其现在所承担的工作,薪酬暂按照8500元/月确定……”,曹某于仲裁阶段对该通报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主张该证据落款为某消防公司,而其收到的《关于薪酬谈判情况的通报》落款为某机电公司,但内容一致。
曹某主张某消防公司两次降薪均未与其达成一致意见,认可领导曾于2020年7月10日在微信群中发送落款为某机电公司的《关于薪酬谈判情况的通报》。某消防公司虽未出庭应诉,但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曹某签字的《辞职报告》为证。该《辞职报告》记载“尊敬的领导:您好!首先,非常感谢各位领导与同事在这段时间对我的帮助与关照,任职期间学习到很多知识,积累了工作经验,深表感激。十分的抱歉与遗憾向公司提出辞职。2020年7月10日公司提出由于经济形势及项目回款等问题,给予本人单方面降薪通知,由于特殊时期,虽然单方面降薪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本人可以接受。但疫情趋于稳定、公司业务进入正轨后,仍然未调整至签订劳动合同的薪资水平,与签订劳动合同的薪资水平及本人期望不符,现提出离职。经过慎重考虑后,本人决定于2021年01月13日正式离职,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离开公司前我将认真做好工作交接,避免离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祝公司事业蓬勃发展,前景灿烂”。曹某对《辞职报告》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曹某主张某消防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系以变更合同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某消防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现曹某表示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7月9日期间工资差额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薪酬谈判情况的通报》及《辞职报告》能够证明某消防公司就2020年7月10日降薪事宜已通知曹某且曹某对此不持异议,此次降薪亦已履行一个月以上,故曹某要求某消防公司支付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10月22日期间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某消防公司与曹某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变更用人单位,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曹某与某机电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实质是某消防公司提出并与曹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某消防公司应支付曹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9466.44元,曹某超出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曹某已就其与某消防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主张解除的经济补偿,故其此后与某机电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再计算其任职某消防公司期间的工作年限。
版权申明:凡注明“来源:XX”的作品,均转载自网络,目的仅用来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侵权请联系4001166957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柠檬兄弟原创内容欢迎规范转载。注明来源,本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