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薪离职赔偿怎么算,被降薪了要不要离职,甲(中国)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梁某劳动争议一案,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的问题。梁某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甲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为2016年7月1日,但未对其公司为梁某代缴2014年1月及4月之后的工资薪金所得税、2014年2、3月为梁某支付交通补贴、2015年4月为梁某代缴社会保险等进行合理解释,称梁某于2014年被庞大汽贸集团派遣至甲公司工作,但未就此主张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梁某提交的证据,法院对梁某的主张予以采信,故双方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问题。梁某通过邮寄邮件形式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邮件封面显示内部文件系解除劳动合同文件,甲公司对邮寄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均予以认可,根据邮件信息显示该邮件已于2020年9月8日送达至甲公司后被拒收,应视为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已送达至甲公司,故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生效,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9月8日。
关于工资标准的问题。《收入纳税明细》显示梁某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纳税申报收入平均为5446.73元,甲公司认可《收入纳税明细》的真实性,未提交绩效计算依据及工资表予以证明工资标准,开发区劳仲委以5446.73元作为其工资标准,未超过法定标准,梁某亦予以认可,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梁某的月工资标准为5446.73元。关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的问题。甲公司称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不善,口头告知梁某降低其工资至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梁某就降薪协商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梁某在上述期间正常提供劳动,甲公司需按照正常工资标准予以支付工资,扣除每月仅支付的工资2200元,经计算,甲公司需支付梁某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493.46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梁某2020年7月、8月劳动报酬,梁某以此为由向甲公司提出解除,于法有据,甲公司需支付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金额未超过法定标准,梁某予以认可,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甲公司需支付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219元。关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甲公司认可梁某在职期间从未休过年休假,主张因疫情安排梁某2020年1月20日至4月20日居家,应将居家期间予以折抵年休假。梁某称,甲公司未告知其居家期间折抵年休假。梁某非因本人原因被甲公司安排休假,且此期间甲公司未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该期间工资,故法院对甲公司主张折抵年休假的主张不予采信。甲公司需支付梁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1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具体金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甲(中国)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219元;二、甲(中国)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6511.03元;三、甲(中国)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某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6493.46元;四、驳回甲(中国)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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