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李某劳动争议一案,争议焦点如下: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甲公司上诉提出甲公司未能正常发放工资完全是因为新冠疫情原因导致公司停产停工,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属于迫不得已,并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且包括李某在内的公司员工始终没有开展工作提供劳动。根据相关部门关于新冠疫情的解答意见的规定,应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的计算标准存在合理认识偏差,需要经过仲裁或者审判机关审理等才能确定是否构成拖欠的,此种情形下甲公司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故对李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应不予支持。对此法院认为,首先,甲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疫情原因导致停工停产,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就调整薪酬等稳定工作岗位的措施与职工协商达成一致,故其以此为由要求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缺乏合理依据;其次,甲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在争议期间无正当理由未向甲公司提供劳动;最后,甲公司在2020年1-3月期间,未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甲公司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工资待遇的计算标准存在合理认识偏差的情况所导致,故甲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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