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疫情期间隔离最低工资标准,北京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北京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张某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甲公司自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甲公司虽称张某、王某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是合作关系,但双方未签订相应协议,其提交的录音、调查笔录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张某主张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予以采信。甲公司未提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证据,故法院认定双方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入职后,甲公司每月支付张某工资8000元,甲公司主张张某的月工资为7000元,后变更为6000元,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工资中包含其他费用且双方就降薪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对张某主张月工资8000元予以采信。甲公司应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工资差额9000元。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于2020年6月未提供劳动,应支付张某2020年6月工资8000元。甲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且2020年4月1日起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甲公司应支付张某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252.87元。张某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甲公司应支付张某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0252.87元;二、北京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工资差额9000元;三、北京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2020年6月工资8000元;四、北京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未休年休假工资735.63元;五、驳回北京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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