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北京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亮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认为,关于工资差额,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朱**亮提交的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工资表记载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甲公司主张朱**亮的工资中包含通勤补贴1000元和住房补贴3000元,自2020年3月起朱**亮不享有上述补贴,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工资构成及双方已达成调整工资的合意,故对甲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双方均认可朱**亮每月扣缴社保、公积金和个税700元左右,应认定朱**亮每月实发工资为9300元。结合朱**亮2020年10月从新乡至苏州的往返火车票、考勤表及十一放假情况,法院认定朱**亮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0月26日应发工资为99841.38元。甲公司已向朱**亮支付了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0月26日工资共计67550.2元,故应向朱**亮支付工资差额32291.18元。关于,甲公司未及时足额向朱**亮支付工资,朱**亮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向朱**亮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朱**亮的工作年限和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甲公司应支付朱**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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