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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滑倒受伤谁承担责任 超市滑倒摔伤责任划分

发布时间:2022-02-16 来源:司法案例

建德市某村村民叶某(68岁)在某超市购物时,不慎滑倒发生意外,造成左脚脚踝骨折,随后被送往医院就医诊治,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用7200余元。叶某主张自己在超市摔倒系超市地面太滑所致,超市应负全部责任,要求该费用由超市全部承担。超市方负责人饶某则表示叶某系自己不小心摔伤,与超市无关,双方就此发生纠纷。某年某月8日,叶某向建德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一)实地查看,掌握案情,说服双方参与调解

调委会调解员随即介入调解,听取双方意见。叶某表示,当天下雨,她当时在超市所经过的位置地面比较滑才会摔倒的。调解员当即电话联系超市方饶某了解情况,饶某电话里否认了这一情况,并称:超市每天来往的客人很多,没有其他人滑倒或者摔倒的情况,叶某自己摔倒,是自己太不小心,超市不会承担责任。超市方态度强硬并以超市忙碌为由,拒绝前往调委会与叶某进行协商。

调解员大致了解情况后,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涉及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但必须先确认当事人在超市摔伤的事情经过,以及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当日下午,调解员前往超市纠纷发生地进行实地查看。经调查,叶某摔倒的位置是在超市销售大米的区域,当时地面整洁无污染,但是调解员在整个超市没有看到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提醒。因此,调解员找到超市负责人饶某,向其阐释了超市等公共场所对于负有公众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希望超市方能够与叶某进行协商,共同处理好这次的纠纷,最终超市方同意调解。

(二)依法调解,公正客观,当事人满意而归

某月10日,调委会就该纠纷进行正式调解。本次调解开始时矛盾焦点在于顾客在超市不慎摔倒,超市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关于这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叶某称,当天外面天气下雨,超市应该意识到有顾客往来走动会把雨水带进超市,需要更加注意,但实际上当时超市并没有及时将地面处理干净,才导致自己摔倒。饶某承认当天确实是下了小雨,但表示如果天气不好,超市就会在门口放置一块“小心地滑”的警示牌,提醒大家注意,超市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了。

此时,双方矛盾焦点转变为“仅在超市内设立警示标识是否可以视为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一问题上,调解员秉持中立立场,向超市方提出质疑,是否在雨天及时处理超市外面带进来的水渍呢?若是仅仅悬挂警示牌而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这种行为是否合适?调解员通过查阅案例,讨论后表示若仅仅是“掩耳盗铃”式的放置警示牌以为可以阻却所有法律风险,而不实际注重安全隐患防范,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超市方饶某此时也有些无奈地表示,超市规模不大,但也不可能时刻有人去拖地,天天看着地面,生意怎么做呢。此时,调解员转向叶某,之前讨论都是超市的责任,但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是具备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的,自己在超市摔倒,也要反思一下是否是自己不够当心,毕竟这样的结果大家都不想看到,受伤了苦的是自己,超市也不想客人出事,不要搞得两败俱伤,大家和和气气把赔偿金额谈谈好,这事也就了了。调解员以法律为准绳,站在中立的角度,表示叶某摔伤本身系意外摔伤事故,超市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60%的责任,叶某自己未尽到小心谨慎义务承担40%的责任。调解员划分好双方责任后,最终,矛盾双方根据实际损失就赔偿事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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