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12日,甲市黄某驾驶电动车沿某镇西路自南往北行驶至某交叉路口往北几百米左右路段时与树上垂下的一条电缆发生事故,该事故造成黄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及电动车损坏。经公安部门查证,此事涉及某街道拆迁施工工作,魏某乃该拆迁工程的项目的包工头,而该树上垂下的电缆线是魏某带领的工程团队在拆迁过程中无意造成的。伤者黄某认为谁造成这电缆随意放置的谁就应该负责,而包工头魏某却觉得这是意外。黄某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并上访,后双方于某年某月31日到甲市某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某年某月31日上午10时,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随即受理了该损害赔偿纠纷,并及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黄某提出,他好端端在路上骑电动车,树上垂下电缆且在拆迁工程期间安置的警示标志并不明显,导致自己车子受损和身体受伤。魏某则认为,自己工程团队在施工地段已经设置了警示标志,而且自己做工程多年,一直很小心,未出现过任何事故,黄某骑车没有时刻注意周围的环境导致受伤,其自己也应承担责任。双方都认为主要责任在对方,对责任承担和赔偿一事僵持不下。
调解员总结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赔偿金额问题。伤者黄某于某月份出院,期间黄某花去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款项计2.8万余元。双方就如何解决赔偿问题协商不下,赔偿多少便成了问题的关键。
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调解。在了解纠纷情况的过程中,黄某表示因飞来横祸造成身体受伤,作为家中赚钱的主力,耽误了工作,自己人财两损,黄某本人和妻子在陈述过程中情绪愈加激动。调解员当机立断,选择了背靠背调解,让黄某和其妻子去隔壁房间缓和一下情绪。接着,调解员跟魏某这方谈话,初步了解下魏某的赔偿意愿。此时,黄某提出了4万元的赔偿请求,但根据魏某的赔偿意愿,则只愿意赔偿1万元,双方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针对这一情况,调解员不断跟双方当事人沟通,从情理到法理,从工作到生活,既考虑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又体恤伤者生活的不易。大半天下来,黄某和魏某的态度均有所缓和。趁着这一有利时机,调解员再次把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就本案的法律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做了一次“普法宣讲”。
调解员向当事人解读了《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件中,因树上垂下的电缆造成黄某受伤及其电瓶车损坏是事实,且在拆迁工程期间安置的警示标志并不明显,所以魏某应负主要责任,该给予伤者黄某一定赔偿。但是,因魏某是无意造成此事故,没有任何主观恶意。加之黄某在骑行过程中,也没有注意周围环境的安全,对本身受伤一事应负次要责任。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同时结合《解释》第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等关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的规定对赔偿数额进行了测算,加之用温情的人文关怀辅助,促使黄某和魏某在赔偿问题上逐渐达成一致。
通过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积极引导当事人熟悉法律规定,终于在一天之内快速而成功地化解了这起因损害赔偿问题引发的涉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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