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某年某月15日双方在甲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某年起,李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张某实施家暴,同时进行言语上的侮辱,张某的身体和精神上都遭到严重创伤,为此张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张某患病以后,李某更是对其不管不问,某年起,张某一直在其娘家居住,期间,李某不愿支付张某生活费、医药费等费用,由于张某每天都需要吃药,发病时更是需要住院治疗。加之张某没有劳动能力和技能,故张某要求李某履行夫妻扶助义务。
某年某月,张某及其母亲轩某来到淮南市甲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张某系二级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为其指派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路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经与张某及轩某沟通后了解到,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后感情尚可,但某年起,李某经常因家庭琐事打骂张某,为此,张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某年起,张某便在娘家居住,李某现在淮南某国有煤矿上班。
承办律师了解案情后,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承办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助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承办律师还前往李某的工作单位调取了李某上年度的工资收入,了解到李某的月平均工资达到9000元左右,李某可以按月平均工资的20%到30%,每月给付张某扶养费。承办律师及时代拟了民事起诉状,代理张某向法院立案。开庭当天,李某未出庭应诉,法庭依法缺席判决。
在承办律师的依法争取下,法庭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决:自某年某月起,李某每月月底前给付张某扶养费1800元,至双方夫妻关系解除时止,判决书送达后双方都未上诉,现该判决书已生效。
Copyright © 2019-2024 柠檬兄弟公关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96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