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柠檬兄弟公关谈员工如何拒绝公司调岗降薪,长春甲文旅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甲发展中心)与上诉人刘某劳动争议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甲发展中心已与刘某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甲发展中心有过错在先,致刘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正、法治价值观的要求,甲发展中心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甲发展中心应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刘某自2007年3月5日入职伪满皇宫博物院,后入职甲发展中心,且伪满皇宫博物院系甲发展中心的主管部门,工作地点没有发生变化,又无证据证明系刘某本人原因入职新用人单位,故应当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故甲发展中心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84646.65元(5837.70元/月×14.5)。关于主张的节假日加班工资及超八小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伪满皇宫的营业时间分冬夏令时,夏季营业时间为9小时,冬季营业时间为8小时20分,应认定刘某存在延时加班。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刘某所执行的标准工作制度,月工资约定为1780元,应以该金额计算加班费。结合刘某的岗位特点、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月工资数额、工资组成部分及实发工资数额对比,其实发工资远高于约定工资,且工资明细显示已发工资已包含加班费、奖金、效益工资,可以认定甲发展中心每月支付刘某的工资即为刘某整月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的对价,甲发展中心已向刘某足额支付了工资报酬,故刘某要求甲发展中心向其支付加班费之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支付违法降薪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因刘某与甲发展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1780元,结合刘某的工资发放明细,甲发展中心为其发放的工资均高于该约定金额。对于调岗问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安排职工的工作岗位,不同岗位工资存在差异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根据庭审调查及提交证据情况,刘某对甲发展中心的调岗并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显著不合理,刘某工资数额变化系随其岗位变化而变化,不存在违法降薪的事实,故对其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未休2020年的年假工资,根据甲发展中心提供的钉钉休假申请记录,刘某已休2020年的10天带薪年假,且该期间甲发展中心支付了工资,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刘某抗辩称其已休10天年假系2021年年假,法院不予采信。刘某自2021年5月19日起已离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刘某2021年带薪年休假应不足10日,且刘某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关于主张的甲发展中心支付社保、医保、公积金欠缴金额的诉讼请求,应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审理。关于主张的要求甲发展中心支付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违法降薪的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保护。关于主张的要求甲发展中心为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移转手续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甲发展中心已向刘某送达了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21年5月19日解除了与甲发展中心的劳动关系。故甲发展中心应当为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配合办理其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移转手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原审判决:一、甲发展中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某经济补偿金84646.65元;二、甲发展中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移转手续;三、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甲发展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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