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吉林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曹某因与被山东省甲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法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法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法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法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法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再审申请人曹某与甲公司因变更劳动地点发生争议,甲公司于2020年6月1日通知曹某解除劳动合同,曹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上签字。曹某主张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主张因曹某不服从分配,无故旷工超过5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均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认及《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等相关证据,认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原判甲公司向曹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589.85元正确。
关于甲公司支付标准工资差额部分的问题。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法案,甲公司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6500元标准,向曹某支付1月份工资。曹某自认甲公司已支付4769.1元,甲公司应向支付曹某2020年1月份工资差额1730.9元并无不妥。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曹某的试用期为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1月7日,但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甲公司于2020年1月、2月期间停工停产,导致曹某试用期延长,属客观原因影响。甲公司在停工停产期间第二个月,依然向曹某支付了约定的工资数额,虽然曹某的试用期比照约定延期2个月,但未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曹某也并未受到实际损失。故曹某要求甲公司给付试用期延长工资差额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曹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6月1日解除,曹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期间加班以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工作的事实,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审判决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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