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通化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王某因与吉林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药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法案争议的焦点为甲药业是否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32970.42元。王某认为甲药业无故拖欠工资等,法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甲药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32970.42元。甲药业认为其不是无故拖欠工资,且是王某自动离职,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2970.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法案拖欠工资的事实发生始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持续至民法典实施之后,且民法典实施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与民法典实施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一致,即“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虽规定了劳动者依照法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亦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涉及到法案,如果甲药业存在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王某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在其工作期间,甲药业2019年因国家产业调整、金融行业去杠杆以及企业建设新厂区和新冠疫情的影响、出现了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因此未向王某发放2020年1-4月份及2021年1-3月份的工资一事无异议,基于该事实,不能确定甲药业是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且拖欠工资情况发生后,甲药业积极与职工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并对生活有困难职工予以借支,王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药业支付拖欠的工资后,甲药业持解决问题的态度,积极筹措资金,于2021年4月24日全额支付了包括王某在内的全体职工的工资。由此看出,法案出现的甲药业欠薪不是为了迫使王某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王某要求甲药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王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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