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延吉企业变相调岗降薪裁员应对,延吉市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餐饮)因与李某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认为,关于某餐饮上诉提出某餐饮不存在拖欠李某工资问题,不应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和剩余劳动报酬的主张,经查,因疫情原因,李某原工作单位世季饭店被注销,到某餐饮工作后,双方对工资待遇问题存在争议,某餐饮主张其在2020年3月至7月期间,每个月是按照每个人的工作时间、长度发放了工资,都有法人的签字,不存在拖欠工资问题,但此发放数额是某餐饮一方单方面的标准,未与李某协商一致,通过2020年10月30日李某与金明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金明子自述的“上个月也按照12,000元给你了”以及微信转让中记载的2020年9月1日至9月9日的工资为4000元,原审认定李某工资每月为12,000元并无不当,故某餐饮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应当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剩余劳动报酬。
关于李某提出某餐饮与世纪酒店和世季饭店为关联企业,应从2011年6月开始计算工作年限的问题,经查,某餐饮成立于2004年3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韩杰,经某场所为延吉市朝阳街海兰路50号。李某工作的延吉市世纪酒店的经某场所为延吉市参花街238号,法定代表人为韩杰,于2016年2月29日注销,延吉市世季饭店于2016年3月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姜英姬,李某继续在此地点工作。某餐饮与世纪酒店两个主体虽为同一人经某,但经某地点不同,世纪酒店注销后新成立的世季饭店,法定代表人为姜英姬,并由世季饭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李某与某餐饮订立劳动合同并到某餐饮的经某场所工作是在世季饭店歇业之后,李某主张其到某餐饮工作是受韩杰和金明子的委派,但韩杰和金明子予以否认,当时正值国家疫情期间,在世季饭店被迫歇业后,面对疫情和就业压力,李某接受建议去某餐饮工作更符合实情,故原审法院仅支持某餐饮支付2020年2月份至9月份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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