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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合同纠纷案例 汽车销售纠纷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2-11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魏某、吕某、陈某分别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并分别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之后魏某、吕某、陈某向某公司提出新要求:分别要求在采购的货车上加装液力缓速器。业务经理王某为防止三人反悔,告诉魏某等三人可以加装液力缓速器,并要求与魏某、吕某、陈某就加装液力缓速器一事签订补充协议,公司未盖章。

某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并未在协议上盖章,也未向魏某等三人表明不能加装的实际情况。某月某日,魏某等三人上门提车,才被告知货车不能加装液力缓速器,故要求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减免每辆车款3万元未果,向婺城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立即安排调解员到某公司的4S店了解情况,与各方当事人积极沟通,了解事情经过。

经调解员调查获悉,某公司与魏某、吕某、陈某之间的第一份购车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某公司与魏某等三人后约定的加装液力缓速器的补充协议,在某公司未盖章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有关代理权的规定,该协议未生效。但由于某公司内部问题,未及时向王某交代清楚实际情况,导致其与魏某等三人沟通时给出可以加装液力缓速器的错误信息,让魏某等三人陷入已经确定可以加装液力缓速器的错误认识中。某公司认为其并未违约,且公司并未在补充协议上盖章,只是王某的失误导致双方信息不对称,也并未给购车的三人造成任何损失,故不答应申请人的索赔要求。在掌握了以上事实后,调解员决定组织面对面调解。

某月某日下午,调解员通知各方当事人到某公司4S店协商,调解员首先采用“背靠背”方式与各方当事人先行单独交谈,进一步了解事情经过和各方态度。经过初步了解,各方当事人对第一份购车合同的事实没有争议,对于加装液力缓速器的补充协议有争议。

此后,调解员召集当事人面对面调解,待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齐后,宣布调解纪律和双方的权利义务,首先由各方当事人陈述事实、表明态度。某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公司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理由某公司未盖章,故该协议对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公司没有签订该补充协议的意思表示,因而与公司无关,指出让公司承担一份尚未生效的补充协议、履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是不公平的。

接着,魏魏某等三人针对补充协议认为,在购车过程中,由于签订合同的相关事项均由某公司业务经理王某负责与自己沟通,自己有理由相信王某是代表公司作出合同要约,且自己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过了两个月才告知不能安装液力缓速器,合理预期落空。使其陷入错误认识的责任完全在某公司一方,某公司未向王某交代清楚实际情况,是公司内部问题,如果公司认为王某超越代理权限,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据此承担的赔偿责任,某公司可以依法向王某追偿。表示,王某基于公司的职务行为,导致消费者损失的,不论该补充协议在内部流程上是否完成,某公司对外部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辩论过程中,魏某等三人情绪激动,认为对方当事人毫无诚意,如果调解不成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针对某公司提出的意见,调解员进行广泛调查并查阅相关法律,了解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调解员分析本案中,只要魏某等三人有足够证据证明王某能代表某公司,即使某公司未在协议上盖章,三人也可根据《合同法》“表见代理”的规定,请求某公司承担责任。某公司得知情况后,未在合理期间告知对方真实情况,存在一定过错。调解员将以上调查情况及意见及时传递到某公司,希望其能够面对事实,积极配合调解。

而后,调解员去做魏某等三人工作,告诉他们,调委会不反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但是,诉讼耗时较长,程序繁琐,还要对自己的损失、业务人员能代表某公司对外作出承诺等进行举证,耗时耗力还费钱,也可能经过二审甚至再审,存在一定诉讼风险,建议三人通过继续调解以彻底解决纠纷。魏某等三人表示同意调解。某公司也给调解员反馈信息,表示愿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但不愿负担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调查事实的说明、已有证据的质证、法律规定的解释和责任的认定,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员摆事实、讲道理后不再提出异议,但各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某公司认为魏某等三人诉求过高,不能接受。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调解员再次做某公司的思想工作,通过“背靠背”调解法,以法理情为突破口,从企业发展讲到纠纷及时成功调解能减少企业负面影响,讲到客户对企业的重要性,最后又讲到如果调解不成,公司可能承担违约等法律责任以及日常经营和生活中的不利影响,走诉讼程序将会付出的代价。同时,调解员又做通了魏某等三人工作,三人均表示,某公司的违约对其损失并不大,只要某公司承认错误并给予一定赔偿,并无其他过分要求。各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开导下,有所理解和让步,最终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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