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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典型案例 家庭纠纷赡养老人案例

发布时间:2022-02-16 来源:司法案例

谢某(84岁)、戚某(81岁)夫妻育有两个儿子大谢和小谢。某年小谢因车祸不幸去世,留下妻子孙某。某年某月19日,谢某、戚某所在社区要拆迁,大儿子大谢和小儿媳妇孙某为解决老人今后住房、赡养问题,在社区见证下,达成《三方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1.谢某的货币化安置款55.4万元归大谢所有,戚某货币化安置款55.4万元归孙某所有;2.大谢、孙某各出资20万元整给谢某、戚某作为生活、医疗费等开支;3.房屋回迁安置后,谢某、戚某住宿由儿子大谢和小儿媳孙某共同负责,两位老人在两家轮流居住,每户居住一年,如老人常住一户,另一户按市场价格支付房屋租金;4.如本协议第2条中所说的出资费用两位老人用光,所需费用由大谢和孙某共同分担。”

协议签订后,协议第1点中的两笔安置款55.4万元,已经分别被大谢、孙某领取;协议第2点中的20万元,大谢、孙某在领取货币化安置款后已支付给两个老人;协议第3点已具备履行条件,现房屋已回迁安置,大谢已按协议履行,两位老人至起诉时已在大谢家居住一年,但孙某拒绝履行义务,不给两位老人安排住处,也不承担房租费用,导致两位老人无处可住。谢某听力残疾,戚某又身患癌症,经济拮据。两位老人与孙某多次协商未果,欲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某年某月16日,谢某、戚某来到杭州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工作人员经审查,谢某和戚某的申请符合《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免于经济审查:(六)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的情形,工作人员快速为其办理法律援助审批手续,当场指派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颜晓英代理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认真了解案件情况,为受援人分析案情,提出诉讼方案,并准备了起诉的相关材料,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为充分了解案情,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律师向法院递交调查取证申请书,法院出具《协助调查函》后,承办律师向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调取了《杭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又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了解货币化安置款的领取情况,再通过走访当事人所在社区,核实签订《三方调解协议书》的背景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承办律师了解到,被告孙某虽系丧偶儿媳,但其已经领取了戚某的房屋货币化安置款,已享受了《三方调解协议书》约定的权益,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现拒不履行,损害了谢某和戚某的合法权益。

某年某月1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孙某多次强调,自己只是原告儿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定赡养义务人,对公婆不承担赡养义务;而且丈夫小谢身故后留有女儿谢小某,某年房屋货币化安置款已被孙女谢小某拿走,谢小某已经成年。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故小谢的赡养义务应由孙女谢小某承担。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不肯让步,法官未当庭宣判。

庭审后案情出现转机,法官与承办律师分别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经多次沟通、协商,最终本案经受援人谢某、戚某同意,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孙某自某年起,每年某月30日前支付原告谢某、戚某当年房租费人民币15000元,应由孙某提供的住房,由原告谢某、戚某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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