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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赔偿协议后是否可要求继续赔偿案例 赔偿17万元

发布时间:2022-02-18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初,陈某某在亲属的陪同下来到浙江省乙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他们向工作人员反映,某年某月6日,陈某某经历一起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当时陈某某觉得伤情不重,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对方总计赔偿各项损失1300元。事故发生至今已经一年半,受伤部位在协议达成后一直就诊治疗,后续还进行了手术。他本人经济困难,相关医疗费用均由亲属垫付。事后多次向肇事方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损失,均被拒绝。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了解案情,一方面让陈某某亲属前往医院调取相关的诊疗资料,另一方面联系了交警部门,请求他们协助提供了事故当时的调解协议。初步证据搜集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本案进行了商讨,同时就其伤情咨询了法医学专业人士。综合多方意见,乙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本案虽然已经就事故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伤情治疗发生在协议签订后,实际损失远远高于协议的赔偿额度。考虑到伤情和事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某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案件符合援助条件,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应爱兰承办此案。应律师原系执业医师,后从事律师执业,对于本案涉及到的法学和医学交叉部分的分析,具有专业优势。

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尽职尽责地开展了诉前准备工作,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案情陈述,详尽了解了陈某某此前签订协议的有关情况。在和当事人一起分析案情的过程中,援助律师得知当事人受伤发生时间已经一年有余,很多医疗诊疗材料都不全面。由于当事人伤情的出现和事故发生之间存在一段时间差距,举证十分困难。援助律师为了最大限度地证明伤情和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协助当事人仔细梳理了受伤之后的诊疗情况。通过梳理案情发现,在治疗诊疗中虽然伤情情况一直没有明确,但是陈某某由于伤患疼痛进行的治疗是连续的。援助律师遂指导陈某某前往曾经进行诊疗的医疗机构,逐一补充了全部诊疗记录。在作了充分准备后,援助律师于某年某月28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庭审前,双方先尝试进行了调解。但是由于被告方面对于事故和受援人陈某某伤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较大异议,调解没有任何成效。后援助律师及时调整证据向法院申请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从而明确伤情情况与因果联系。鉴定结果明确之后,援助律师在原有基础上及时变更了诉讼请求。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仍然不予认可,认为原告的伤情和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依据鉴定结果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并当庭向法官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

对被告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援助律师据理力争,并发表了针锋相对的代理意见。援助律师认为:受援人陈某某的伤情司法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已经能够确认事故发生和伤情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且鉴定提供的诊疗记录系连续真实的,能证明伤情的发展符合医学原理;根据合法有效的鉴定结果确定的赔偿金额和原本的协议存在巨大差距,说明原协议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协议系原告在对自身伤势未准确了解的情况下签订,原告的“未准确了解”系限于医疗技术和伤情规律的客观原因,不可归责于原告,因此赔偿协议属于法律规定的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销。

一审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被告申请再次鉴定没有依据,判决撤销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并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合计187,626.92元。被告方对于一审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陈某某亦再次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结合一审审理结果,再次为陈某某提供了援助,指派应爱兰律师继续为其代理二审诉讼。

基于一审完善的证据基础和法理严谨的代理意见,援助律师在坚持原有代理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法理和医理就伤情的因果联系和协议的可撤销性进行了专业分析。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为当事人挽回损失187626.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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