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6日清晨,应某某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从浙江省玉环市沙门镇某村往在建的高速公路方向行驶,途中,其车身勾住道路上方悬挂的通信电缆线,致使通信电缆线和电线杆断裂倒塌,其中一根电线杆砸中行人王某某。这场飞来横祸导致王某某身体多处受伤,胸部损伤(肋骨骨折(左))、脊柱骨折(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腰椎间盘突出症(L4/5),被诊断为多发性损伤。其伤势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广播电视台、某市电信局共同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然而王某某从住院到出院,对方均未履行赔偿责任,王某某儿子吴某某到玉环市法律援助中心。
因王某某系70岁以上的老人,法援中心对她免于经济状况审查,当场受理了王某某的援助申请,并立即指派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曾慧苹律师承办此案。援助律师曾慧苹在接受指派后与家属进行了沟通。
此案件涉及五个被告,即:某电信公司玉环分公司、某广播电视台、某保险公司萍乡支公司、驾驶员应某某以及肇事车辆挂靠单位(萍乡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事故发生后,对方没有以积极的态度处理这件事,因此有诸多不满和怨言。
曾律师梳理了案情后发现,此案涉及两方面争议问题:1、伤残赔偿标准问题。虽现在已完成户籍制度改革,但在因侵权责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依然对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进行了赔偿标准的区分。2、误工赔偿问题。曾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是王某某虽原系农村户口,但其承包地却已于x年被全部征用,现属于失地农民,故而其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适用标准可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二是王某某在受伤之时虽已78周岁,单从年龄看其已不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员,但是根据王某某家属的陈述,王某某在受伤之前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一直有从事照顾其余老人(类似于家政保姆)的工作,故而本案王某某具备劳动能力,可要求责任方赔偿相应的误工损失。起诉前,曾律师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指导王某某家属搜集准备了用以证明王某某属于失地农民以及在事故前存在一定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据材料。
庭审中,被告某电信公司和某广播电视台均对原告王某某系失地农民、年事虽高尚有劳动能力等提出异议,同时对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也存在异议。被告某保险公司一方也提出抗辩:首先对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存在异议。认为被告应某某驾驶的车辆一直在该场所进行施工,本次事故应当是由安监局出具安全事故认定书,而不是由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故保险公司对交强险部分不予赔偿;至于商业险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扣除交强险后按照投保人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其次认为事故发生的道路为村道,本案应当按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主张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此案经过两次开庭,承办律师对主要争议问题详细陈述了其分析观点,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其意见,作出判决,认定本案王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事实,也认定其系失地农民并存在一定的劳动能力。认定被告某电信公司、某广播电视台作为电缆线和电线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道路上或路侧的线、杆负有管理的义务,其既未按规定及时、妥善迁移通信电缆线,又未及时检修、维护缆线标高,妨碍安全通行,致使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其应共同承担事故60%的责任。被告应某某承担事故40%的责任。认定本案属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应某某(被告人保险公司)、电信公司、广播电视台按比例承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方某保险公司以本案系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应由其承担交强险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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