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发布关于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广大市民、生产经营单位:
燃气安全连着千家万户,事关公共安全。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公告如下:
一、所有从事燃气经营、充装、运输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或从业资质。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烟道、燃气连接管、气瓶等设施、设备。
三、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维护、保养、检修、更新,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使用燃气进行技术指导。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并依法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四、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气瓶,登记燃气用户并对其供应的气瓶进行定期检验。严禁任何个人(个体工商户)从事液化石油气销售。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管道敷设、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六、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气瓶、燃气连接管,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安装、维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户内户外燃气设施。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与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抢险抢修,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
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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