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本细则适用于对成都市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从事学科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线下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不适用于省教育厅审批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2.线下非学科类、非学历高等教育助考类校外培训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规范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3.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
(二)严格落实收费要求
4.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5.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以及预收费监管专用账户信息、预收费监管协议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6.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包含现金)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7.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代管、代存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且不得跨学期收费;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违规超过3个月收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无条件将违规收取的预收费足额退还学员(家长)。支持和鼓励校外培训机构探索“先消费、后付费”培训收费模式。
8.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家长),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家长)申请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
9.学员(家长)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应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家长)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应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三)严格落实票据管理
10.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并主动将发票或消费凭证提供给学员(家长)。
11.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三、监管方式
(一)明确监管方式及时间节点
12.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以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并行的方式进行综合监管,具体以本细则出台时间为节点界定。本细则出台后的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采取“全额银行托管+交纳协议履行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本细则出台前的收费(以下简称未消课费用)采取“交纳未消课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
(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13.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托管银行签订预收费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需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
14.托管银行需达到本细则规定的预收费资金监管要求,具备同时为教育主管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学员(家长)等提供即时信息交互的技术条件及下列条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经营网点,承诺遵守我市预收费监管规定的商业银行;具备资金托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承担预收费托管风险的能力;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经四川省教育厅备案,获得托管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开设专用监管账户
15.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托管银行中分别开设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协议履行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未消课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统称“专用监管账户”)。如无消课需要,可不开设未消课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
16.校外培训机构应自专用监管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校外培训机构、学员(家长)费用。
(四)预收费全额资金托管
17.本细则出台后,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于当日最迟次日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培训机构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费用。
18.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实行“消拨同步”。校外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家长)确认同意,向区(市)县指定的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提供确认同意信息等相关证明后,托管银行根据三方监管协议约定,于当日最迟次日将相应资金拨付至校外培训机构结算账户,校外培训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5个工作日未确认的,托管银行根据三方监管协议约定,于第6个工作日拨付资金。
19.可以按照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的原则,可参照以下比例进行资金拨付:授课开始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一个月后再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两个月后再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结束后,再拨付预收费资金的10%,各区(市)县可结合实际选择拨付方式。
20.鼓励利用信息技术实施“一课一消”模式。各区(市)县应完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端、银行托管端和机构端、家长端数据对接和共享。
(五)交纳风险保证金
21.风险保证金作为校外培训机构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于融资担保。风险保证金具体分为未消课风险保证金和协议履行风险保证金。
22.未消课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校外培训机构正常消课以及出现风险异常后能基本支撑教职员工资分配发放、学员(家长)退费等事宜,校外培训机构若在本细则出台前存在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则应交纳未消课风险保证金。
23.未消课风险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家长)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金额。若校外培训机构未全部完成本细则出台前的消课任务,则未消课风险保证金不予支取。待消课任务全部完成,校外培训机构报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托管银行根据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意见将未消课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给该机构。
24.协议履行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校外培训机构正常履行监管协议、将预收费资金全额转入专用监管账户以及出现风险异常后能基本支撑机构运营等事宜,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交纳协议履行风险保证金。
25.协议履行风险保证金最低额度由各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结合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办学条件、招生规模、年检工作等因素综合考量核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对办学质量好、群众认可度高的校外培训机构可适当调减额度;对日常投诉多、存在“地下交易”“阴阳合同”等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可适当提升额度。调减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原基础的30%,调增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原基础的10%,调整次数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26.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擅自支取协议履行风险保证金。校外培训机构交纳协议履行风险保证金后,连续两个收费周期(6个月)履约到位、无违规办学行为,可向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提前支取申请,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托管银行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意见将协议履行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给该机构。若退还后该机构存在未严格履行监管协议、违规办学、违规收费等行为,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并责令该机构继续交纳协议履行风险保证金,且交纳额度在原基础上上浮(上浮比例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同时将违规情况计入当年年检。
27.若校外培训机构已提出注销申请且不存在未消课费用、赊欠教职员工薪资等情况,经报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托管银行根据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意见将协议履行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给该机构。
28.各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足额交纳风险保证金,且金额不得低于最低规定额度。对于未足额交纳、未及时交纳风险保证金的校外培训机构,当年年度检查结论认定为不合格,并暂停招生资格。校外培训机构应自觉向消费方和社会公开风险保证金账户状态,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日常监管
(一)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29.各区(市)县要结合地区实际,细化完善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
30.建立市、区(市)县两级财务督查机制,由各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数据库名单,市教育局随机抽取10%—20%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区(市)县不定期对抽取的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市教育局可直接对抽取的机构进行督查。
31.对财务混乱、存在资金异动等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各区(市)县执法部门予以顶格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表现良好、未发现任何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当年年检的财务审计工作可不再重复进行。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32.对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实施大额资金异动监管。当专用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银行应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风险提示:专用账户最低余额低于核定的风险保证金额度;银行认为有必要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风险提示的其他情形。
33.教育主管部门接到风险提示后,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建立信用激励机制
34.建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等级库,结合财务督查、日常办学、年检结论综合定级,并同步对外公示。各区(市)县教育部门可结合校外培训机构日常办学、信用等级以及年度检查结论,综合考量,鼓励探索“高质低额”的额度调整机制,促进优质校外培训机构可持续发展,满足市民多样化需求。
五、明确工作责任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35.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代替学员(家长)、其他机构等第三方缴纳费用,不得诱导消费方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校外培训机构所有预收费必须进入专用账户依法依规接受监管。
36.校外培训机构有主动告知和宣传预收费监管政策的义务,凡擅自向消费方收取费用,未将预收费进入专用账户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同时将此行为记入举办方(者)、校长信用记录,且当年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凡机构擅自向消费方收取费用,未将预收费用进入专用账户,且将收取费用用于办学之外,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37.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有关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
38.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二)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39.教育、金融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共享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40.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联系银保监部门,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做好专用监管账户开户及管理相关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税务部门负责对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机构违法犯罪行为。
41.各部门、托管银行等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2.本细则自印发公布之日起生效。如遇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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