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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基地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2-25 来源:四川检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论述,切实提高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全省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基地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适用的基地,主要是指由检察院单独或者联合建设,管理权限属于基地所在地检察、教育、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管理),具有警示、宣教、实践等功能分区的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场所。基地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活动空间可容纳100人以上,对外免费开放,具有较强影响力,包括但不限于展馆类、机构(单位)类、景观类。

第三条基地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计功能与形式;坚持法治育人,注重德法并举,突出实效;坚持统筹资源,多方联动,形成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的工作格局;坚持紧贴实际、建管一致、建用一致的原则,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揽,以推动法治观念养成为目标,有效提升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基地在宣传教育对象上应当面向全社会,重点突出青少年群体,兼顾家长、教师、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常态长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活动。

第五条基地在宣传教育内容上应当以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首要内容,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宪法教育为核心,推动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相结合,突出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重点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国防教育、禁毒教育、家庭教育等重点领域,切实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浓厚法治氛围。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基地各项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沟通协作,力争到2025年,推动我省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基地形成“1+N”的整体布局,即以四川省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为龙头,每个市(州)、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实际建设1个综合性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基地,实现省、市、县三级全覆盖。

第二章 基础功能

第七条基地应当充分发挥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开展实践式、体验式、参与式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形成集自主参与、实践教学、探究学习等多功能为一体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第八条基地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学生的法治需求,科学设置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板块,定制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目录清单并适时更新,开展“菜单式”个性化服务。

第九条基地应当通过知识讲授、体验教学、实践模拟、现场观摩、动漫、微电影等多种方式,以及互联网移动通讯、3D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多种技术,推动室内参观与户外实践、线上体验与线下互动相结合,探索建立基地“云展厅”,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知识性、实践性、趣味性,提供“沉浸式”互动体验。

第十条基地应当积极搭建法治教育教研交流平台,主动与有关学术机构、行业组织开展协作,联合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共同研发精品课件、优质课堂,主动承办教学比赛、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实现“开放式”功能转化。

第三章 机构队伍

第十一条基地管理主体原则上由当地检察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协商明确。同时鼓励社会化机制参与基地运营,加强政府、社会和企业合作,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并对口向上级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基地管理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制度,对基地人、财、物的使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参照执行。

基地应当制定配套工作运行细则,对参观预约、来访接待、组织讲解、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重点环节作出明确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工作档案,切实提升基地规范化管理水平。

基地应当科学制定应急预案,配置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基地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基地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对管理人员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队伍政治素质高、服务意识强、实践经验丰富、法律素养良好。

基地应当依托当地司法、教育、民政、妇联、团委等部门资源,聘请一批实践教学能力强、活动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基地辅导员、讲解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基地应当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专题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严格人员日常管理,加大考核奖惩力度,提高专业素质能力,提升工作质效。

第四章 开放管理

第十五条基地应当参照四川省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已命名)的命名模式,由省检察院、教育厅、司法厅统一采取“地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基地”的形式挂牌命名,并实行亮牌管理。

第十六条基地应当按照“应开放尽开放”原则,采取预约参观的模式,提供免费参观服务,推动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现常态化、制度化。

第十七条基地应当坚持常态化开放和集中性开放相结合,按照“法治四川行”一月一主题活动统一部署安排,在“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6·26”国际禁毒日、“11·9”全国消防日、民法典宣传月、宪法宣传周以及儿童节、开学、毕业等重要时间节点,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的各类线上线下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

第十八条基地应当结合当地传统文化、地域文化、红色文化、行业文化等,挖掘提炼具有代表性的法治文化元素,以爱国主义、禁毒防艾、关心关爱留守儿童、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题,开展独具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实现基地“特色化”开发。

第十九条基地应当主动协调对接当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关工委、团委、妇联、社会组织以及各类学校,积极为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撑和物资保障,扩大基地美誉度和影响力。

第五章 效果评估

第二十条基地应当采取查阅资料、交流互鉴、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自我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针对问题制定措施并抓好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省检察院、教育厅、司法厅应当采取抽组系统内专业力量、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围绕基地知晓率、满意度等情况开展效果评估,充分尊重并听取青少年意见,将评估结果作为落实普法规划以及争先创优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二条省检察院、教育厅、司法厅应当结合“四川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评选活动,对全省已建成的基地每两年复核认证一次、递补更新一批,通过动态化考评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第二十三条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检察院、教育厅、司法厅应当视情联合组织开展专项工作调研,指导各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力争到2025年,在全省培树模范基地不少于10个,切实增强辐射作用,扩大示范效应。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基地管理工作的统筹安排和业务指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基地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职能,统揽工作全局,协调各方力量,提高全省基地建设管理水平,发挥基地宣传教育实践功能。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注重总结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特点,提供典型案(事)例,不断丰富基地内容和形式。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安排有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的人员参与基地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法治课程,将学生参观基地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学计划,推动实现每个中小学都能有机会在基地开展法治知识课教学活动,每名中小学生都能参与基地的教育活动。定期组织教师、学生家长参观基地,促进家校共育。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或积极参与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基地评选活动,推广运用“法博士”普法微课堂、“法治四川行”主题公益广告、四川普法VR电子地图以及各地优秀新媒体普法产品。结合“法律七进”,推动将涉及未成年人关爱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安排在基地进行,并通过新媒体普法矩阵宣传推广,以多种形式支持基地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关工委、团委、妇联、社会组织等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主动参与基地建设管理,推动“志愿四川”“童伴计划”“儿童之家”等项目与基地开展合作,建立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四位一体”同向发力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七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保证基地建设管理所需经费。要积极争取各方面人力、物力支持,确保基地正常管理运行。同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赞助等方式支持基地管理运行。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省委依法治省办、省检察院、教育厅、司法厅。其余部门建设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可参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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