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某日上午,在涡阳县一处桥下东西路,周某驾驶电动两轮车自西向东与并行的张某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周某倒地受伤疼痛未起,张某在碰撞之后并未停车而继续向骑行。3分钟之后,青年许某路过,周某央求许某骑其电动两轮车追赶张某,追赶约2公里发现张某在路边与他人聊天,周某报警,张某否认自己与周某发生了碰撞。后经法医鉴定,周某构成10级伤残,经车辆碰撞痕迹鉴定,确认周某的电动两轮车与张某的电动三轮车之间发生过碰撞事故。但由于没有事故现场监控和目击证人,双方当事人对事故情况各执一词且都无法举证,出警交警仅能出具交通事故发生证明,无法划分责任大小。周某向张某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2年多来,此事多次协调未果。
某年某月某日下午,周某主动到涡阳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委会受理了周某的申请并征求了张某的意见,双方同意调解。调委会第一时间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出示了证件、介绍调解流程、告知权利义务,在明确了当事人已经知悉后进行调解。调解员查看了车辆碰撞痕迹鉴定报告、事故发生证明及医疗发票,并第一时间依法向周某问询调解意见,得知周某要求张某支付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0万元。在询问张某时,张某表示自己当时骑电动三轮车就是正常行驶,因道路不平、车辆颠簸并没发现与周某发生碰撞,所以不承认自己逃逸,也不认可事故责任。双方对责任判定非常敏感,在现场一度因为是否应该认可责任问题发生争吵,在调解员多次劝解的情况下仍到了无法继续协商的程度。
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与双方逐一协商。首先,调解员向周某释明,已有的各项证据可以确定周某与张某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周某的伤残由本次事故导致,但因事故现场不存在,且无证据证明过错责任大小。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拟以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处理,双方分担所有费用。
周某表示,事故发生2年来因对方不承认碰撞事故、不配合处理事故,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取证和维权,所以虽然同意公平责任,但希望能够获得额外补偿。调解员表示理解和支持。之后,调解员又与张某进行了沟通,首先,通过对两者所认可的基本事实进行分析,说明事故发生及周某受伤确认与张某有关,排除其侥幸逃避责任的心理。其次,调解员向张某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另一方存在过错,就可以减轻己方的责任。如果能进一步举证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己方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双方都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分担赔偿责任。最后,调解员向张某说明如果不承担责任可能造成的诉讼后果以及调解结案的优点。
张某随后表示,自己愿意承担责任,但因为从外地来本地打工,本身没有积蓄,希望能够减轻赔偿款额。调解员将张某的经济情况向周某做了介绍,周某表示在可以不要额外补偿,但赔偿款需要一次性付清。调解员将周某的意见转达给张某,并建议张某赔礼道歉,张某表示因为工资未结清尚需要一定时间才能筹齐赔偿款,可以多赔作为分期的交换条件。在张某对周某表达歉意后,双方态度缓和,周某同意张某分期交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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