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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未立下遗嘱房产存款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02-27 来源:司法案例

金某是一位40岁的聋哑人,没有工作。某年某月,父母在同一事故中双双去世,父母去世前留有房产、存款等财产,父母生前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金某现在与姐姐一家人共同生活,自己没有生活来源。其父母在银行的存款,金某与其姐姐也无法领取,为了能够将银行的存款取出,解决生活上的经济困难,并且查明父母是否在其他银行有存款,需要经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由于金某系低保户经济困难,其姐姐家庭条件也不是很好,无力聘请律师,某年某月,他与姐姐来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依据该市某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正在领取最低保障待遇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事项范围的限制”这一条款,审核批准了金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及时指派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某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会见其姐姐等方式,了解了大致的案情。本案是一起继承纠纷,首先要查清所有继承人的信息。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金某父母去世时,金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均已去世,金某父母生前育有金某及其姐姐两人,本案法律上享有继承权的只有金某和其姐姐二人。其次要查清被继承人去世后的遗产范围,经向金某姐姐了解,其父母生前有一套安置房,登记在父母和其弟弟金某名下,在几家银行分别都开设有银行账户,但具体账户内有无存款并不清楚,不能确定存款数额。再次,本案金某是聋哑人,其不识字,也不会手语,即使本案开庭也无法正常交流,表达意愿,其如何参与本案审理的问题。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关于确认继承人范围的问题,需要金某姐姐向父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材料,说明其父母去世前,父母双方即金某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均已去世,且父母生前仅育有金某及其姐姐二人,无其他子女,从而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关于各银行具体账户及账户存款数额的问题,在起诉时暂时不写明具体存款数额,仅表明要求分割此部分款项,通过立案后,承办律师向法官递交书面的调查取证申请书,由法院或法院出具给律师的调查令前往各银行查询存款,明确存款后再确定分割数额问题。关于金某不能正常表达的问题,承办律师建议金某的姐姐在本次继承纠纷案件中放弃继承权,遗产全部由金某继承,因为本案金某不会正常沟通交流,庭审无法正常开展,但是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金某姐姐放弃继承权,遗产全部给金某,即使金某无法阅读相关材料及文书,但是金某姐姐放弃继承本身不损害金某的利益,对其是有利的,法院可以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金某继承本案全部遗产,从而解决银行存款取出的问题,便于金某后续生活需要。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分析案情后,整理本案材料向当地基层法院立案。本案立案后很快安排了承办法官,承办律师与法官取得联系,说明案件情况,递交调查取证申请书,法院向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出具调查令,承办律师前往各银行调取各账户存款情况,调取后将调取情况回复承办法官。调取工作结束后,承办律师与法官约好具体调解日期,并告知金某姐姐及金某带着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去法院参与调解,承办律师与法官沟通因金某无法表达意愿,金某姐姐自愿放弃全部遗产,并不损害金某的权利,法官赞同承办律师的意见,在核实相关材料原件及情况,查明本案继承遗产的范围后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金某继承案涉房屋以及其父母生前各银行账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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