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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三轮车桥下摔死了谁的责任 从桥面护栏毁损处坠入桥底死亡

发布时间:2022-02-28 来源:司法案例

某年某月17日下午,安徽省某县某镇村民戴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经过枸树下沙滩桥时,不慎连车带人从桥面护栏毁损处坠入桥底,由于伤势过重,经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

戴某妻子庄某向某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据了解,庄某与戴某的婚生子戴某翔在部队服役,庄某为军属且经济困难,某县法律援助中心遂依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决定予以庄某法律援助,指派安徽刘三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友承办此案。

为充分证明戴某的死因及事故责任,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收集了目击者和救助者证言、村委会证明、媒体报道资料、事故现场图片及枸树下村民集体出具的书证等证据材料,并代理庄某于某年某月,提起对某县某镇人民政府、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某县某局的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1.由于三被告在涉案桥梁管理上事实形成县镇村都能管却都不管之局面,最终酿成无辜村民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三被告均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死者自身不应为此承担主要责任,戴某的死亡及财产损失应得到合理的赔偿。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事故发生路段属下坡加90度急弯,沙滩桥桥面高度近6米,是典型的危险路段。由于常年疏于维修管理,桥面护栏大部分毁损,桥头未设置任何减速或危险警示标志,枸树下村民修桥呼吁强烈。某镇人民政府对涉案路段的养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属严重过错。3.村委会有协助镇政府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的法定职责,某村民委员会和某镇人民政府是案涉路桥的建设养护共同责任主体,在其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理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4.由于某县某局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涉案桥梁权责不明、管理缺位、推诿扯皮,特别是护栏多年未修复,也未进行任何安全防护。其未尽监督管理及安全防护义务,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某年某月29日,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庄某各项损失68545.96元。一审判决后,庄某及某镇人民政府均不服提出上诉,承办律师继续为庄某上诉案提供法律援助。某年某月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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