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披露了交行与前员工印某之间的财产纠纷细则。判决文书显示,印某在2010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担任交通银行上海市陆家浜支行担任理财经理,负责向客户推销交行的各种理财产品。在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印某冒用交行大桥支行的名义,伪造相关信托合同,与被害人谢某签订了《A信托·安澜1号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B信托·广厦控股集团流动资金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虚假合同。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银行的过错与谢某的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判决交行陆家浜路支行对谢某371.39万元的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还有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等,总计335.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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