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28日晚,王某在某市某量贩练歌房消费,唱歌过程中,王某从练歌房包厢内的座位上站起来时摔倒,当即被送到医院就诊。王某于某年某月29日至某年某月22日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16438.95元。某年某月8日,王某伤情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一处十级伤残;三期评为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后续取内固定需人民币8000元,支付鉴定费1900元。事故发生前,王某一直在某市某商场从事服装销售工作,并住在城镇,月收入3300元,受伤后一直未上班。王某与练歌房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经某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由练歌房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37232.08元。但练歌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某作为单亲母亲,受伤后失去收入经济困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某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依法指派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全面细致地分析案情,并征得王某同意后,在上诉期限内依法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年某月4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原审法院判决练歌房承担王某摔伤的赔偿责任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适当;二是赔偿标准的适用是否正确,精神抚慰金的确定是否适当。
练歌房一方认为:王某在进入包厢唱歌后几十分钟站起来摔倒,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练歌房内多处贴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语,客人进入包厢唱歌时,包厢内呈干净状态,不会出现地面湿滑,故练歌房不应承担王某摔伤的赔偿责任。
承办律师依据法律和事实,提出代理意见:(1)一审判决在过错责任划分时加重了王某的责任。王某摔倒的原因是客观上大理石地面过滑,而非其本人主观因素。练歌房作为经营者,本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最大限度地避免消费者受到侵害,但其未能采取铺设地毯、防滑垫等切实有效的措施去消除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至少40%的赔偿责任。(2)王某连续在某市区工作、生活超过一年,依法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原审适用法律正确。(3)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规,受害人构成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依法评定为5000元。一审法院根据过错酌情评定精神抚慰金为3000元,但在责任划分时又对过错进行评价,不应对此重复评价。
通过庭审,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练歌房未能给消费者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王某受伤,存在一定过错;王某作为成年人,未能注意和重视安全警示,因自身疏忽而摔倒受伤,其过错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审法院认定其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王某受伤前在市区工作,有合法收入,原审法院对其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误工费比照相近行业平均工资计算正确;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审法院酌定为3000元基本适宜,但在此基础上再由王某承担70%显属不当,应当予以调整。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部分意见,作出判决:由练歌房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损失37232.08元;一次性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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