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解电器质量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1年3月,巴中市恩阳区渔溪镇居民张某致电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其花费700元在渔溪镇某商家处购买一台电视机,使用不到3个月发现电视出现故障,怀疑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希望得到市场监管部门妥善处理。
接到投诉后,渔溪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对经营者销售的同款电视机进行了检查,并未发现销售的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解释称,张某购买的电视机系现场展示的样机,在经营场所摆放了近两年,偶尔开机使用,导致电视机显像管受潮。经过调解,经营者重新给消费者更换了相同品牌的电视机一台。
2、查处无证销售假冒产品,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2021年4月,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接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在巴中市恩阳区玉山镇凤舞社区街道发现疑似假冒我公司国窖1573酒,望进行查处为盼。”
经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调查了解,该社区街道居民吴某在没有办理证照的情况下于2021年清明期间,从南充市仪陇县仪路镇购进标注假冒“国窖®”1573白酒42瓶,已售出5瓶,违法经营额16314元。通过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均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随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后,对吴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37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3、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打击虚假宣传
2021年4月,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在“人在巴中”微信公众号上的美食节宣传文章与美食节实际现场布置不一致,涉嫌虚假宣传。
经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调查了解,该公司在巴中市恩阳区曾家坝市民广场搭建现场与微信宣传内容不一致,举报情况属实。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后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4、整治导向问题广告,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2021年5月,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接到群众举报称:巴中市恩阳区某健康生活馆在微信群内发送“庆建党100周年文艺汇演活动,同时推出优惠活动”的宣传信息,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在查证举报情况属实后,启动“诉转案”机制,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后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0000.00元。
5、商家“不识货” 照价赔偿,关爱留守老人
2021年6月,在成都工作的罗女士投诉称恩阳区张某等人今年4月在罗女士老家双胜镇销售净水器时,发现罗女士家中有一台已没有使用的价值6980元“安利益之原”净水机,遂以300元的价格向罗女士父母购买。罗女士得知后要求张某等人归还并愿意退回300元,但对方称该净水机已丢失,只愿赔付价值1000元的空气净化器。
接诉后,巴中市恩阳区柳林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通过多次认真、细致、耐心沟通,最终说服商家向罗女士父母赔付6980元。
6、责令改正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标签,规范标识标签
2021年6月,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接到群众举报称,巴中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天猫店铺“葫芦侠旗舰店”销售的“酸奶山楂”外包装上未标明反式脂肪酸含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经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立即启动“诉转案”机制,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后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467.01元;处罚款人民币5500.00元;罚没款共计6967.01元。
7、客栈环境差,调解促整改
2021年7月,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接消费者投诉称其网络预订的客栈实际环境和网上图片不符,现场环境较差,且有异味,当场要求退款被拒。
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工作人员通过现场了解,实际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且并未入住,当场调解经营者全额退款,并督促对客栈环境卫生全面整改。
8、介绍不清引误会,调解全额退卡费
2021年9月,消费者刘某向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投诉称,成都某商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在恩阳机场介绍该公司的会员卡充1680元送1000元,并可一次性用于购买机票,但办卡后实际使用时充值金额只能分次抵扣50元,且不能一次支付。
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现场调查,该公司将会员卡充值费用全额退款给消费者。
9、冰箱“不耐用”,协调再换新
2021年9月,消费者赵某向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投诉称其 2019年6月在下八庙镇某电器超市购买一台价格1699元的冰箱,该冰箱在使用中经常出现故障,多次维修仍不能解决,要求更换一台新的冰箱。
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林市场监督管理所消费维权人员经现场检查,商家证照完善,该冰箱相关检验报告齐全。经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电器超市同意为赵某更换价值1800元的冰箱1台。
10、购买奶茶有“赠品”,增强消费信心
2021年10月,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接消费者徐先生投诉称其在巴中市恩阳区义阳大道某奶茶店购买奶茶饮用时,发现奶茶内有蜜蜂。
经维权人员现场调查,未发现该奶茶店所售产品及原材料存在卫生及质量问题。经营者认为蜜蜂应来自于蜂蜜原料,店员粗心未发现,对消费者进行了道歉,并保证以后在餐饮服务中一定注意食品安全、卫生条件和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消费者表示理解。经维权人员现场调解,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300元,并附送两张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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