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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21年度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15 来源: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案例一:“鲜美牛肉”非法添加 被处罚款百万

【案情简介】

绵阳江油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对胡某牛肉加工坊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已开封的工业亚硝酸钠。经对食品抽样送检发现,每公斤卤牛肉含14毫克亚硝酸钠,2020年3月16日,胡某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被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胡某为增加肉制品色泽,按每50公斤冻牛肉(腿子肉或腱子肉)添加3.5公斤食用盐和100克工业亚硝酸钠的比例腌制牛肉,制成可直接销售的白水牛肉(卤牛肉半成品),部分半成品再加工制成卤牛肉。截至案发,胡某累计使用工业亚硝酸钠9.1公斤,加工制作2502.5公斤白水牛肉,货值130130元。胡某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且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江油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没收散装卤牛肉8.18kg、散装冻牛肉29.28kg、散装腱子肉100kg、腿子肉375kg、腱子肉100kg以及工业用亚硝酸钠30.90kg,处罚款130.13万元;未办理变更登记处罚款100元;未按规定备案予以警告;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案例评析】

工业亚硝酸钠是一种工业用盐,是致癌物质,不得用于食品加工,非法使用工业亚硝酸钠加工食品,不顾消费者生命健康,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卤肉制品时,不能只在意外表的光鲜亮丽,应多关注食品安全。

案例二:生产“问题”豆芽7400斤 巨额罚款敲警钟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春雷行动2020”执法行动时,抽检超市、农贸市场销售的多批豆芽样品发现含有非法添加物质“6-苄基腺嘌呤”。根据溯源线索,该局对达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两次突击检查,现场抽检6个批次豆芽产品及原料,其中4个批次添加了“6-苄基腺嘌呤”。2019年12月18日该局对食品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该食品公司在豆芽生产中非法添加含6-苄基腺嘌呤等化学物质的“无根豆芽素”,共添加3次,使用了“无根豆芽素”9支,分别添加到生产车间黄豆、绿豆浸泡桶,共生产“问题”豆芽3700kg,行为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2021年5月6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函告后,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食品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920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年9月,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5.9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评析】

豆芽生产中违法添加6-苄基腺嘌呤,已成为屡见不鲜的行业乱象,经营者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淡薄,严重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的同时,通过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不但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同时对潜在的违法者予以威慑,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会销保健品虚假宣传 被处十倍罚款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6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对绵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体验室现场正播放“海钰牌氨糖”PPT演示文稿,在电脑桌面文件夹中发现服用“海钰牌氨糖”前后对照效果图等宣传内容,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涪城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该公司每天组织开展三场会议或健康讲座,每场会议(讲座)大概有20人参加。为了扩大宣传效果、提升销售额,讲座中宣称其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缓解疾病等功效,实际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涪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扣押的海钰软骨素氨糖1瓶(盒)、景寿康沙棘螯合钙13盒、复合酶4盒、纳豆1盒;没收违法所得5.45万元;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203.53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罚款共6000元。

【案例评析】

会销模式主要瞄准老年人消费群体,以养生、保健等噱头诱导老年消费者,甚至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还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本案不仅处罚了商贸公司,还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保障了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四:本土企业源于韩国?医美宣传别轻信

【案情简介】

绵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悬挂、展示了多幅真人术前术后效果对比的海报,含“某某专利优势、某某光子刀双眼皮、三天拆线、术中0出血”等字样,患者前后形象对比照片框共44个。其微信公众号中含有“绵阳某某医疗整形美容医院,始于世界整形的发源地和风向标-韩国首尔……21年来在北京、上海、台湾等设立68家分支机构……国际级连锁医疗美容机构”等宣传内容。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该医疗公司存在利用海报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同时将虚假专家以挂图形式在经营场所首要位置进行宣传,并利用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公司发展情况。其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四十六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绵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医疗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结合存在的减轻处罚裁量情节,处罚款合计100540元。

【案例评析】

医疗美容已成为当下消费的新业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消费者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要查证资质、核实宣传承诺、比较服务水平,防止落入商家精心编织的消费陷阱。

案例五:落地窗户不落地 虚假宣传要遭起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至3月,南充市西充县市场监管局多次收到消费者投诉,称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房时宣称卧室窗户均为落地窗,实际建成后主卧室窗户为普通台窗,墙体均抬高30-40公分,交房时仍未告知真实情况。西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该公司销售商品房时,采取现场观摩样板房、户型图、房屋模型图及观看视频资料的方式,宣称其销售的商品房卧室窗户均为落地窗,与实际交付情况不符。其行为属于在功能上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经西充县市场监管局协调并督促,该公司以代缴物管费、承担改建费用等方式与消费者达成和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西充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的处罚。

【案例评析】

窗户功能是采光和通风,落地窗能使采光、通风效果更好,是影响消费者购房的重要因素,该房产营销公司以此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影响了消费者购房意愿。案件中,办案人员坚持先民后行的原则,督促公司积极与消费者协商,促成和解,在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作出处罚裁量,实现了有效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警示经营者的效果。

案例六:游客莫名被“转包” 旅行社停业又罚款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4日,央视财经频道《消费主张》栏目曝光两名消费者参加四川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某分社组织的“九寨沟黄龙三日游”项目时,在无法成团的情况下,该旅行社未征得消费者书面同意,委托给其他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约定两名消费者的委托团费520元,低于被委托公司接待和服务成本894元,签订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未载明“团队用餐标准及次数”、“酒店住宿标准”以及“特色藏族村寨/或者藏地印象唐卡画院”项目游览时间等规定事项。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该旅行社未在旅游合同中载明法律法规规定事项、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就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和《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等规定,2021年7月14日,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向旅行社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三项违法行为共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同时,对该旅行社主管人员、经办人员分别罚款5000元。本案中,被委托公司接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已另案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旅行社擅自将消费者转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件。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游览时间、路线、服务标准和项目等重要信息,防止旅行社在合同中单方面改变约定,以转包、改变服务内容等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七:低价旅游是假 会销产品是真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日,泸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称某商贸有限公司组织4辆旅游大巴车共载有约200名老年消费者,准备前往外地动物园并参加该公司组织的商品推销会。经查,该公司无法提供组织旅游活动的合法资质,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停止活动并当场退还消费者每人100元费用。2020年12月7日,泸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该公司未经旅游主管部门许可,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赠送鸡蛋面条等方式,招徕173名老年消费者并收取每人100元,组织前往外地动物园旅游并参加商品推销会,其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1月28日,泸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一万元及其责任人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老年人已经成为重要的消费群体,一些公司通过组织免费、低价旅游向老年人销售商品。本案涉及的173名消费者均为老年人,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发生权益损害可能性较大,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和发生安全事故。未经许可和变相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也导致各类旅游纠纷频发,应加大监管力度,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八:刷单造假被识破  网店“好评”假象多

【案情简介】

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两大知名电商平台经营网店,为提升网店销量、炒作人气,该公司雇佣“刷手”通过“刷单”、“刷好评”等方式制造网店“销量大、好评多”的假象,欺骗误导消费者。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该公司雇请“刷手”在网店下单后,将货款转入公司账号,由公司进行虚假发货,再由“刷手”确认收货。整个流程结束后,公司再向“刷手”退还货款并支付佣金。该公司通过“刷单”方式在电商平台形成营业额共计122万余元,其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评析】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扰乱了网络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网购时,要多比较多鉴别,不要盲目相信销量和好评。

案例九:霸王条款、价格欺诈 培训机构被处罚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8日,有消费者向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称,某舞蹈培训公司合同涉嫌存在“霸王条款”。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学员合约》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同时还存在涉嫌价格欺诈行为。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该公司主要开展成人舞蹈培训,在经营场所发现已签订《学员合约》13份,交易金额共计39508元,合同含有“本合约最终解释权归舞蹈培训公司所有”条款。该公司自成立起一直以“特价”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但无法提供原价成交相关证据。2021年9月10日,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存在的合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责令改正价格欺诈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508元并处罚款79016元。两项违法行为罚没款共计148524元。

【案例评析】

培训服务中,商家常以虚假“打折优惠”吸引消费者,发生消费争议后,又以不退不换或高额解约成本加重消费者责任。本案中,对培训公司虚构特价和“霸王条款”行为进行处罚,破除了行业陋习,有助于规范商家经营行为,提高商家诚信意识,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十:打击非法医美  保障消费安全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8日,宜宾市江安县卫生健康局接到举报称,某美业店没有办理相关证件擅自开展医美业务。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永久无痕双眼皮”顾客信息、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惠支付APP收付款信息等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1年1月起擅自开展通过针刺入皮肤埋线的方法做双眼皮和开眼角的医疗美容活动,违法收入20929元。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江安县卫生健康局给予该店没收违法所得20929元和用于开展非法医美的物品、器械,并处罚款10464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近年来,医疗美容行业发展迅速,但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消费者的医疗安全和生命健康带来了极大隐患。消费者应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多方核实机构情况,谨防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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