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10日,经过招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某建设项目提供外墙瓷砖,型号60㎜×240㎜,单价70元/㎡;合同第五条约定:参照《宁夏某建筑装饰装修定额》计算规则,61片/平方米(包含施工过程中损耗及灰缝);合同第九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签订合同后付总额15%;货物到达被申请人指定地点后,付实际交货总额45%;工程验收合格后,再付合同总额的30%;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人截止某年6月24日,先后23次为被申请人提供外墙瓷砖1306200片,依据合同约定每平方米61片,实际面积为21413.11平方米,每平方米70元,共计货款1498917.7元,双方认可已付款140万元,实际下欠货款98917.7元。
为此,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拖欠申请人货款98917.7元,并支付某年某月22日至某年某月22日的利息30773.3元(98917.7元×6.12%÷12个月×61个月),共计129691元;2.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购销合同》系通过招投标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双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第五条对每平米瓷砖数量的计算方法有明确约定,即61片/平方米(包含施工过程中损耗及灰缝),且申请人已按照此约定履行完供货义务,双方当事人结算中也应按照此约定进行结算。被申请人认为应以每平方米69.44片计算的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准确,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货款98917.7元。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仲裁庭予以支持。
2.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支付下欠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但申请人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6.12%来计算欠款利息的主张不符合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结合本案实际酌情裁量。自某年某月25日至某年某月8日共计5年零13天,利息计算参照年利率5%计算,98917.7元×年利率5%×5年零13天=24729.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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