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不给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拖欠工资多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蒋义忠与某县某养殖设备厂劳动争议一案。法院认定:2019年11月27日,蒋某在某县某养殖设备厂从事下料、裁板等工作,约定每天工作八小时月工资4200元,每天工作九小时月工资47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县某养殖设备厂按约定每月10日支付蒋某工资,某县某养殖设备厂给蒋某开资情况如下:2019年12月10日为630元、2020年1月10日为4802元、2020年1月22日为2826元、2020年4月10日为5382元、2020年5月10日为5207元、2020年6月10日为4252元、2020年7月10日为4785元、2020年8月10日为4410元、2020年9月10日为5082元、2020年10月10日为4898.75元、2020年11月10日为4200元、2020年12月10日为4172.50元。某县某养殖设备厂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蒋某投保国寿综合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330000元,保险期限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2020年12月6日蒋某因身体原因离职。蒋某以某县某养殖设备厂为被申请人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12日做出昌劳人仲字(2021)第107号仲裁裁决书。蒋某不服此裁决,于2021年7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蒋某自2019年11月27日在某县某养殖设备厂从事下料、裁板等工作,某县某养殖设备厂每月支付蒋某工资,双方无异议,故蒋某要求确认蒋某与某县某养殖设备厂在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6日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某县某养殖设备厂应自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1月26日向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6474.75元(630元+4802元+2826元+5382元+5207元+4252元+4785元+4410元+5082元+4898.75元+4200元)。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2020年1月末、2月费是春节放假及疫情期间,某县某养殖设备厂已安排员工轮休,故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双方应按约定诚实履行,2019年11月26日某县某养殖设备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久与蒋某入职前的通话讲明每天工作八小时工资4200元,九小时4700多元,别的条件什么都没有蒋某去某县某养殖设备厂工作,视为蒋某认可、接受该条件,蒋某在某县某养殖设备厂工作才满一年,不符合休假条件,某县某养殖设备厂虽安排蒋某加班工作,但首先已安排蒋某补休,某县某养殖设备厂也是按约定计算、发放工资,直到2020年12月9日蒋某与某县某养殖设备厂法人李颖的通话提出因病离职未提出拖欠工资、休息休假等诉求问题,蒋某因身体原因自愿离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某县某养殖设备厂,某县某养殖设备厂不应支付蒋某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手续办理、保险费用缴纳问题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应立案受理。按此事实对蒋某3、4、5、6、7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蒋某与某县某养殖设备厂在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6日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某县某养殖设备厂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6474.75元。三、驳回蒋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某县某养殖设备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县某养殖设备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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