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柠檬兄弟公关:公司降职降薪我解除劳动合同,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关于月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情况。甲公司主张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2020年全体员工整体降薪,但未就该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且王某已于2020年4月明确表示不同意降薪,甲公司就降薪事宜未与王某协商一致,故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王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考虑到甲公司于2020年3月已复工,王某同意2020年2月份的工资按照16000元的80%发放,对此该院不持异议。综上,甲公司应支付王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6400元。关于离职原因。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王某在职期间的工资,王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甲公司应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3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甲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86400元;二、北京甲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3250元。
Copyright © 2019-2024 柠檬兄弟公关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966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