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公司突然降薪合法吗,疫情期间居家办公有工资么,广州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是否就疫情期间薪酬调整方案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首先,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认定作为用人单位的上诉人安排被上诉人在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家办公,故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在上述期间的工作量及根据工作量计酬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然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次,上诉人主张双方已经就薪酬调整方案达成协议。上诉人在仲裁时提交的《情况说明》系证人危某出具的证言,结合危某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提出的薪酬调整方案。
最后,上诉人同时又主张被上诉人未明确表示同意还是不同意薪酬调整方案。作为用人单位的上诉人通过开会、电话沟通等方式提出调整薪酬,作为劳动者的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应当且能够对此举证,然其并未充分举证,仅以被上诉人未明确提出异议即为默认。该主张属将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被上诉人承担。在上诉人未完成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对上诉人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定上诉人提出的薪酬调整方案并未与被上诉人达成协商一致意见。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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