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过员工同意降薪怎么办,未签劳动变更合同被降职降薪,某甲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孟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法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会议纪要》决议事项确认表显示,甲公司关于员工降薪的方案并未获得全体员工大会同意通过,孟某亦未在确认名单上签字。可见,甲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降低孟某的薪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现孟某对此已明确表示异议,故仅凭其领受工资的行为不足以表示双方已实际履行变更的劳动合同。一审认定甲公司应向孟某支付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法院予以认可。孟某因甲公司欠薪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非因个人原因而自行离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之规定,甲公司应向孟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二审审理期间,甲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法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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