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柠檬兄弟危机公关公司谈降薪3个月后可以申请仲裁吗,汤某因与四川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关于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已约定工资按甲公司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甲公司亦举证证明《薪酬绩效管理制度》和《某疫情期临时薪酬方案》系经公司民主程序制定。甲公司主张汤某长期销售业绩不达标,并依据《薪酬绩效管理制度》《某疫情期临时薪酬方案》调整汤某的薪资。汤某亦认可其业绩确实未达标。其虽主张甲公司并未将上述制度向自己出示或在公司公示,但首先,汤某对上述两份文件表示“有这回事”,其一审仅以“未询问北京公司意见,不清楚有职工代表大会”为否认上述制度的理由,依据不足;其次,汤某并未就降薪降职后即向公司提出异议提交充足的证据加以佐证,其提交的录音虽然显示其曾与公司就职位及薪资进行沟通,但录音显示时间为2020年2月26日及2月27日,距此前实施降薪已数月有余,距其提出离职仅隔两天,难以认定其不知晓上述制度或对调薪事实存疑。故综合上述情形,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有权依据汤某业绩情况、公司规章制度及疫情期间企业经营态势,调整汤某的工资水平,并据此驳回汤某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汤某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降低劳动条件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并非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理由,且根据本案所查事实,汤某主张甲公司违法单方降薪的理由并不成立,故汤某以此为由要求甲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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