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疫情期间隔离最低工资标准,成都疫情工资发放原则2022,袁某因与甲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集团)、甲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武侯茂业百货分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茂业分公司解除与袁某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某院认为,原人民商场经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按照成委发[2003]5号文件和成国重股办[2003]174号文件,依法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原人民商场与袁某签订了《择优上岗员工协议书》,该协议书由袁某某人签字确认并经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公证,对袁某具有约束力。该协议书明确载明了“甲、乙解除原劳动关系及乙方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的企业工龄从2006年6月23日开始重新计算”。对于改制时支付袁某经济补偿的问题,原人民商场提供的2006年工商银行流水记录及袁某在(2020)川01民终6570号案件中自认,已经能够确定茂业分公司已向袁某支付了经济补偿。由于袁某的工作年限根据《择优上岗员工协议书》的约定从2006年重新开始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袁某的工作年限为13年,袁某的工作年限不足15年,原判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正确。
茂业分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袁某邮寄《休假通知》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提前三十日通知袁某解除劳动关系。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茂业分公司已提前三十日就裁员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了说明,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了裁员方案。因此,茂业分公司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茂业分公司合法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向袁某支付经济补偿,并据此判决甲集团根据袁某的工资标准按照13年的工作年限支付袁某经济补偿35200,10元正确。
关于袁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某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证实袁某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因加班工资区别于劳动报酬,只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而加班工资则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袁某主张2018年1月之前的加班工资已经过仲裁时效,原判对袁某要求茂业分公司支付2018年1月之前的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正确。
版权申明:凡注明“来源:XX”的作品,均转载自网络,目的仅用来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侵权请联系4001166957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柠檬兄弟原创内容欢迎规范转载。注明来源,本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