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2022标准,工伤一般怎么赔偿,四川省甲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化工公司)因与赵某及四川甲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峨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0月23日认定赵某所患职业病为工伤,经攀枝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为拾级伤残。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第一条:“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参保。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甲化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赵某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责,甲化工公司与甲峨铁公司均称由甲峨铁公司在乐山市为赵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赵某的工伤应当由甲化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二)劳动和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的规定,赵某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后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及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或不同用人单位就业时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定,甲化工公司主张不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门诊检查费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共计73970.36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驳回甲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由甲化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门诊检查费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共计73970.36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甲化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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