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湖北人)系浙江省衢州市中梁首府小区保安。某年某月,康某某身患胆结石需要就医,因生活拮据没有存款,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保,康某某便向项某某提出借用项某某的衢州市社会保障卡就医。项某某觉得康某某可怜,便将自己的社保卡借给康某某就医。
某年某月18日至某月4日期间,康某某冒用项某某的身份在某区人民医院登记住院治疗。某年某月4日,康某某出院时使用项某某的社保卡结算医疗费,报销费用20674.09元。某年某月18日、某月17日,康某某在某区人民医院使用项某某社保卡两次结算门诊费用,报销金额87.35元。
某年某月26日,衢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衢州市社保局移交的医保举报案件并展开调查。某区社保局核实情况后,将调查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某年某月28日,康某某、项某某向医保基金专用账户退回报销的医保基金20761.44元。次日,康某某、项某某至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城南派出所主动投案自首。某年某月29日,康某某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取保候审。某年某月21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康某某、项某某犯诈骗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康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向衢州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剑为康某某涉嫌诈骗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首先到衢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认真阅卷,在了解了基本情况以后,于某月19日约见嫌疑人康某某,详细询问了案件的情况。
鉴于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康某某自愿认罪,援助律师主要从法定情节、酌定情节等情况为其作罪轻辩护,并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某月22日,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援助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康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错,其目的是为了治疗自身的疾病,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二是康某某自己生活困难,但仍积极筹集资金归还其所报销的医保基金,其认错悔罪表现非常好;三是康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庭对康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衢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诈骗罪判处康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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