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台州市某区蒋某与前夫离婚,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包某某认识,两人于某年确定关系,开始同居生活。因为二婚,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某年,两人在包某某家一楼开了一间小超市,某年年初,包某某被查出患上肝癌,患病期间,蒋某一直悉心照顾,某年10月,包某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办完丧事之后,蒋某与包某某的儿子包某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未果。某年某月15日,蒋某来到台州市某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该遗产继承问题。
某镇调委会接到蒋某的调解申请后,指派了一位精通婚姻家庭方面法律的调解员调解此案。调解员认真听取了蒋某的意见。蒋某认为其与包某某虽未领取结婚证,但有同居事实,且同居后共同生活十多年,共同开店,应对包某遗留10万元存款及某镇某村两间立地房屋享有继承权。
某月16日,调解员致电包某了解相关情况。包某表示,蒋某与父亲感情挺好,平时跟自己相处不错,即使在父亲患病期间她仍悉心照料,对她一直心存感激。本来没想着对父亲的遗产作如何处理,让蒋某继续住在家里,由于丧事还没办完,蒋某儿子刘某(系蒋某与前夫所生)就来闹事,要求对包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这激化了自己和蒋某的矛盾。自己平时上班忙,也没有住在村里,如果要当面调解就周末有时间。鉴于双方原先关系较好,调解员选择双方在次日即周六组织面对面调解。
某月17日,调解员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蒋某、刘某和包某到场。调解一开始刘某就态度强硬的表示,母亲与包某某是事实婚姻,小超市也是两人共同出资开设的,蒋某应对包某某遗产享有继承权。包某一听,当场发火表示:在父亲尺骨未寒时,刘某就大吵大闹要分钱,冲着这个态度,一分钱也休想分到,并要求蒋某这几天搬出去。刘某和包某吵成一团。
调解一时陷入僵局,第一次调解双方不欢而散。调解员对留下来的蒋某做思想工作,表示包某一开始没有想赶她走、也没有不分钱给她的意思。现在不分钱以及叫她搬出去住完全是刘某态度太差,且在包某某丧事期吵闹所致。如果对包某晓之以情,这件事应该能得到圆满解决。同时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某〕30号)的有关规定,其与包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之间属于同居关系。现在包某某死亡,其不能作为配偶来继承包某某的遗产。要求其回去后慎重考虑,下次调解时尽量不要刘某参与,有事可与之电话沟通,日后再行安排调解。
之后,调解员又电话联系了包某,做其思想工作,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指出蒋某与包某某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小超市所得积蓄应为双方共有财产。希望其认真考虑调解员的意见,并另行约定下周末另行调解。
根据将该共有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原则,由于之前蒋某与包某某未就该财产进行约定,故包某某与蒋某对该财产应均等分割。根据《继承法》包某作为包某某的唯一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包某某的遗产(即积蓄的一半部分),另一半归蒋某所有。
调解员确定了该积蓄的调解方案后,某月24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开展了第二次调解,此次调解刘某未到场参加。蒋某表示包某与刘某吵起来说一分钱也不给她,还要赶她走,其才想要分遗产的。与包某某一起共同生活十几年,感情一起很好,现在自己也无处可去。听了蒋某的意见后,调解员依情依理做包某思想工作:蒋某与包某某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小超市,双方相互照顾,特别是包某某生病期间,蒋某更是悉心照料,现在包某某虽然亡故,双方不能“剑拔弩张”,更应该“尽释前嫌”,让蒋某安度晚年。蒋某也表示以后不会让刘某掺和到其与包家的事情中来。在调解员的劝说和双方的互谅互让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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