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29日,季某某下班回家途经吴某某家养猪场门口时,被吴某某饲养的狗咬伤,造成季某某手臂、腿部等多处严重受伤。事发后,吴某某将季某某送往人民医院治疗,季某某经住院治疗21天,共花去医疗费2万元,并注射了狂犬疫苗,吴某某均主动承担。因季某某伤势较重,出院后仍需较长时间在家休养和治疗,否则会落下手无力举重物的后遗症,并经司法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2万元。季某某要求吴某某一次性补偿后续医疗费用2万元,并按鉴定十级伤残的标准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共计4万元。吴某某则表示,只愿意承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及疫苗费用,其他费用不予赔偿,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的要求悬殊过大,多次协商无果。某年某月27日,季某某向某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某年某月27日,接到季某某的调解申请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季某某提出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的共计人民币4万元的赔偿要求,并做了详细的记录。当即,调解员找到当时出警的派出所民警、村调委会调解员调查核实事件的前因后果,并查阅调取受害人季某某在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就医治疗的相关证据资料。同时,人民调解员实地走访了吴某某家,了解核实该起纠纷的细节,从吴某某陈述的情况来看,与季某某对事实的描述基本一致。
某月27日下午,调解员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吴某某承认季某某确实是被自己的狗咬伤,但在事发后他已第一时间去救援,将季某某送往人民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季某某的治疗费用,后来还买了营养品多次去看望受害人季某某,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而且自己家庭确实困难,对于季某某提出的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要求,实在是无能回力。
调解员首先肯定了吴某某在事件发生后积极将受害人季某某送往人民医院,并主动支付住院费、狂犬疫苗注射费等医疗费的诚恳态度。同时,在后续治疗期间又多次携带营养品前去看望季某某。但调解员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动物侵权案件,《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季某某正常上下班,没有过错,吴某某饲养狗时未拴狗绳才导致此案发生,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听到这里,季某某表示自己的诉求有法有据,一定要得到合理的赔偿。吴某某则表示无法接受这样的规定,情绪一度失控,称自己已经尽了应尽的责任,拒绝调解并马上站起身,准备走人。调解员见状,主动上前拉住吴某某,在交流中调解员发现吴某某对有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问题。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和劝说下,吴某某答应继续与季某某调解。
针对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法律意识又比较淡薄,情绪容易激动的特点,调解员立即改变调解思路,决定采取“背靠背”调解来处理此事。调解员耐心地对吴某某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明确指出吴某某养猪场的狗未拴狗绳,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家犬的义务,从而导致本案事故发生,且季某某不存在过错,故吴某某负有完全的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指出吴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季某某手臂、腿部等多处严重受伤与吴某某的狗追咬有着完全的因果关系,因此理应承担季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之后调解员耐心地向吴某某讲守信、讲和谐社会的重要性,然后讲到处理纠纷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让吴某某心服口服,同意赔偿季某某后续的医疗费2万元,对于赔偿精神损失费仍不接受。
之后调解员向季某某转达了吴某某的歉意。调解员向季某某表示,虽然其确实是被吴某某的狗咬伤,但是,吴某某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救助,第一时间送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治疗费用,可见这种事情是吴某某不愿看见的,发生这种事情也是过失,事后也积极配合派出所民警、调解员工作,悔过态度良好。调解员了解吴某某家庭情况之后,与季某某沟通,吴某某家庭情况确实困难,家中大部分积蓄都投入到养猪场,养狗也是降低养猪场出事情的风险,而且现在还没到年末,养猪场没什么收益,所以对于季某某的请求吴某某难以承受,在调解员的开导下,季某某同意做出让步,要求吴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3万元。
见到双方的诉求差距越来越小,调解员再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工作,吴某某同意将补偿数额提到人民2.8万元,季某某也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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