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浙江淘宝网开设网店,销售某品牌服装,浙江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对陈某的违法销售行为,于某年某月8日依法向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某公司表示:1.某品牌系本公司注册登记商标,登记号为第X号,申请日期为:某年某月10日,某年某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商品为第25类,核定商品为服装、婚纱等。专用权期限为:某年某月4日至某年某月13日止。2.陈某在明知某公司某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销售附有该商标的侵权产品,从主观上具有恶意攀附原告著名商标的恶意,且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3陈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4.诉求陈某赔偿55000元。
陈某向公司表示:承认自己销售带有其商标的服装,确实存在侵权,但是认为某公司索赔过高,自己实在难以支付。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某公司于某年某月8日依法向杭州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于当日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对该纠纷进行调解。
争议焦点: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调解员受理纠纷后,积极开展调查工作。调解员了解到,陈某确实销售了带有某公司某品牌的衣服,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陈某存在侵权行为,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标权。调解员经过向双方沟通询问双方诉求,双方当事人主要就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
在了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调解员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沟通调解。调解员首先联系某公司代表,向其表示陈某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诚恳,愿意根据公司的要求给予一定赔偿,但公司索赔一定要合法合理。某公司代表表示和解金额须不低于25000元,还提出陈某需将网店关闭并撤掉的诉求。此时,调解员告知对方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告知某公司代表索赔要于法有据,同时建议公司在陈某态度良好和其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就赔偿数额上与陈某进行进一步协商,适当降低诉求。同时向公司表示,公司依法维权诉讼,诉求针对的侵权销售该公司的产品而非其他产品,且陈某网店还销售着其他不侵权的产品和服装,故某公司撤销陈某网店的诉求不合理,建议公司方再三考虑。在调解员的分析下,某公司代表表示会再次商议,并表示愿意与陈某再次进行沟通,确定具体数额,希望通过和解解决。
随后调解员找到陈某,告知其某公司的态度后,积极普法,告知其《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侵权的相关规定,讲明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并告知其国家加大知产保护的形势等,使陈某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有更加明确的认知。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等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结合陈某网店的经营情况等实际,调解员提出了15000元的赔偿建议,陈某在调解员的劝导下,表示接受。
而后,调解员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某公司,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在充分了解双方态度的基础上,在当事人陈述之后,再次解读《商标法》相关规定,并从情理上劝解公司,公司损失并没有特别严重,且陈某也并未因此获益太多,建议双方互理解,作出让步。在调解员的开导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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