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开始,庆元县某村两千多亩集体责任山林实行封山育林,xx每年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几万元不等,在某年以前该封山育林款均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某年某月24日,该村委召开户主会,决定将某年、某年封山育林补偿款均分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认为刘某某等人是“外嫁女”“招婿”,不享受封山育林补助款,遂将某年度和某年度封山育林款人均分配发放到其他村民手中。刘某某等7名村民认为自己户口在村中,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参与封山育林补偿款分配,于某年某月27日春节期间,向该县x x局窗口反映某村委侵害村民权益,要求xx给予解决。信访局接待窗口根据县“访调对接”工作机制,引导刘某某等人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纠纷。某年某月2日,调委会受理了该纠纷。
调委会通过县调解信息情报微信群,第一时间掌握刘某某等7人上访的详细情况和动态,邀请驻村干部、包村领导组成专门调解队伍。调解员在调解室对刘某某等7名当事人首先进行“家常式”谈话,安抚当事人情绪;接着开展“引导式”谈话,向其分析纠纷解决的正当途径;然后进行“集中式”谈话,向各当事人阐明纠纷症结,详细说明调解程序,最终说服当事人返回家中等待进一步调解。
之后调解员通过“三三调处”平台咨询专业律师,明确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了解法律规定后,调解员逐个核实7名当事人身份,发现7人虽是“外嫁女”“入赘女婿”但均为该村农业户口,故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依法享有与本村他成员平等的权益。调解员及时向村委会成员普法说法,以案释法,最终村委成员意识到自己做的不对。
接下来的问题是某、某年补偿款已经下发,如何让村民退回多拿的部分?纠纷基本情况及法律依据已经清晰,但纠纷影响的是该村80多户村民,且是村集体组织和村民之间的纠纷,为促成纠纷的尽快解决,调解员第一时间向街道党委xx汇报,争取党委xx对纠纷调处的支持。3月5日,调解员会同街道政法书记到该村召开村委班子会议,会议中,调解员详细阐明“外嫁女”“入赘女婿”享受村集体权益相关法律依据,使村集体经济组织认识到之前的封山育林补偿款分配方案欠妥。但让已经发出去的补偿款从其他村民的口袋中拿出来显然不现实,为此调解员提出刘某某等7人某、某年的补偿款在某年的补偿款中一次性补足,一方面维护刘某某等7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避免返还补偿款引起其他村民的反对。该方案得到了村委和刘某某等7人的认可。接下来,调解员与村委会一起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说明纠纷情况,又通过村民代表向村中村民解释补偿款分配方案,使全村村民了解并支持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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