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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因公受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算不算工亡

发布时间:2022-02-18 来源:司法案例

卢某(男,23岁,河南商丘人)在某市某区某模具有限公司(下简称模具公司)从事电火花操作岗位已经两年有余。某年某月9日22时许,卢某在作业过程中,没有切断电脉冲电源就装卸工件,使身体、头、腹部不慎触及带电的电火花机,造成严重受伤,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模具公司及时通知卢某家属。家属赶来之后和公司负责人胡某发生激烈争吵,认为是公司厂房安全设施存在缺陷,且双方对赔偿金额也产生巨大争执。卢某家属纠集多人到模具公司干扰生产,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公司报警向当地派出所求助。派出所将该案件移交到某市某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

调委会召集了模具公司相关负责人、卢某的父母及其他家属共同到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由于参与调解的人数多达二三十人,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调委会邀请了派出所也参与调解。

调解前,调解员首先确认了参加调解人员身份,告知双方人民调解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随后,组织双方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重点听取了卢某家属的意见和看法。通过双方陈述了解到该模具公司已积极主动进行善后工作,双方对赔偿责任承担也没有异议。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赔偿的标准和赔偿数额。

卢某家属认为:卢某才23岁,正值青春年华,因为公司没有做好监管才酿成悲剧。按照正常的退休年龄60岁,卢某的年薪60000元一年,起码应该获得60000×37=2240000元的赔偿。模具公司认为:公司已经再三嘱咐员工严格按规范操作,现卢某是由于自己操作不符合规范造成触电身亡,公司已经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对卢某应以工伤死亡的标准进行赔偿。对于卢某的死亡也不是他们希望看到的,公司愿意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再给予卢某家属50000元的补偿。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的情绪都比较激动,一方失去了亲人,而另一方将面临高额的金钱赔偿。调解员及时地控制住了局面,极力劝慰卢某家属。面对这种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且存在对法、理、情偏解的情况下,调解员决定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技巧与双方进行耐心沟通。

首先,调解员从法理入手,向卢某家属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本次事故定性为工伤死亡。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而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丧葬补助金为29218元。卢某家属认为除了工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和误工费之外,他们还应当得到精神抚慰金。此时,调解员又为他们进行了一番解释,工伤保险中并没有精神抚慰金的相关规定。但也表明卢某年纪轻轻发生此悲剧,理解家人悲痛的心情,愿意帮助其与公司进行协商,希望公司能够出于人道主义再多补偿一部分。

其次,调解员从情理入手,与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表明卢某正值青春年华,也曾给公司做出贡献,父母亲属的悲痛也可以理解,何况公司也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希望出于人道主义再多给予卢某家属一部分困难补助金。

之后,调解员让双方进行“面对面”交流,在调解员的工作下,卢某家属也松口了,表示要500000元的困难补助金。但公司一方表示卢某家属的要求实在太高,公司承担不起,只愿意支付100000元困难补助金。

经过一上午的努力,到了中午时分,调解员见双方在补偿金额上差距仍比较大,且卢某家属情绪比较偏激。调解员决定让双方先回去休息,第二天再组织调解。

第二天,调委会鉴于案情比较复杂且赔偿数额较大,遂邀请了司法所和工办人员共同参与调解。经过一晚上的思考,双方也都平静下来,卢某亲属一方补偿金额降低到300000元。而公司方面同意再增加50000元,达到150000元。虽然双方的差距还有150000元,但此时调解员见双方都做出了让步,便乘势而上,根据以往类似案件的调解经验,调解员建议公司额外补助220000元左右,同时要求双方都务必要拿出100%的诚意来处理此事,做出实质性的让步。最后在调解员的斡旋下,双方终于在当天夜晚达成协议,圆满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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