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某日,张某到某市雨山区某超市购物,在走上楼梯伸手拨开超市门帘时站立不稳,不慎摔倒,导致肋骨骨裂。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都没能达成共识,随后到超市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调解员第一时间实地查看张某摔伤现场,同时调看监控,然后分别联系双方询问具体情况。经过调查了解,调解员对纠纷产生的原因以及双方诉求逐渐清晰。
张某及家属认为,张某虽然已经90岁,但是平时身体很好,可以生活自理,之前独自出门也没发生过问题。事发当天,张某去超市购物,已经上了楼梯,伸手掀开超市的门帘,看到超市里人很多,就准备离开,张某摔倒主要原因是当时地面湿滑,超市没有及时打扫,超市门口也没有安装扶手,老人站立不稳时没有扶处,因此超市要承担赔偿责任。
超市老板李某认为,当日天气晴好没有雨雪,超市没必要设置防滑垫,超市门口一直张贴防滑提示牌,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且张某已经90多岁高龄,独自出门本身就有风险,身边又无人陪护,是张某子女未尽到监护义务,且张某既不是在超市里面摔倒,也不是被超市里的人挤倒,超市只能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抚慰金。
双方态度坚决,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持。针对双方各执己见的立场,调解员对双方耐心普法,分析有关法律规定。调解员告知张某及其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安全具有审慎注意义务,张某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作为高龄老人,独自出门时为保证安全最好要有家人陪同,其家人的疏忽大意也是此次意外发生的因素之一。
另一边,调解员也做李某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结合先前实地查看了解的情况指出,超市张贴的防滑告示牌位置不佳且被杂物遮挡,不容易被顾客注意到,超市也没有考虑到不识字的顾客不认识告示牌,没有采取多种方式提醒顾客。并且,超市门口的楼梯虽然在超市门外,但监控显示,张某在超市门口的楼梯处摔倒受伤,该楼梯为顾客进出超市提供了便利,超市亦从中受益,虽然该楼梯位于超市门外,但仍属于超市的经营场所,因此,超市仍应对该区域进行合理范围内的管理。门口楼梯因为人员往来众多,卸货搬运导致地面湿滑,故张某的受伤与地面湿滑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超市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经过普法说理,双方态度有所松动,但调解员认为单纯讲解法条过于刻板,此时进行调解不是最佳时机,调解员希望在情感上打动当事人。在征得张某家人同意后,调解员邀请李某一起来到张某家,一方面对张某进行慰问,另一方面加强双方的相互理解,促进矛盾的化解。
在张某家,李某看到90多岁高龄的张某躺在床上,骨裂虽然已经得到及时治疗,正在恢复中,但因其年事已高,这次意外摔倒还是给身体带来很大痛苦,家人为护理张某付出了很大的辛劳。看到这些,李某情感上受到震动,当即向张某表示歉意。调解员抓住时机进一步做李某工作,希望其换位思考,如果张某是自己父母,这么大的年纪,本来身体很好,结果因为摔倒造成这样的伤痛,作为子女会作何感受。李某表示感同身受,当即表态不再强调其他理由,愿意承担全部责任,赔付老人的所有治疗、营养等费用,而且要加强超市的安全保障工作,采取措施更好地保障每一位顾客的人身安全。
看到李某这样表态,调解员不失时机地做张某子女的工作,希望他们也能作出让步,及时化解纠纷。张某及其子女表示,超市一开始回避责任的态度他们不能接受,现在就是想要个说法,所以接受超市老板道歉,张某子女也意识到了没能照顾好张某存在的过错,提出超市只需要赔付治疗费用即可。
双方都本着积极化解纠纷的态度,经过当场交流,终于相互理解,握手言和,签订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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