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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偷盗需要赔偿吗 未成年盗窃5000元需要刑拘吗

发布时间:2022-02-24 来源:司法案例

方某系未成年人,经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查明其在某年某月份伙同他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取各被害人车内物品及伙同他人盗取电瓶车电瓶,经某市某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作出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4937.9元,故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方某涉嫌盗窃罪将该案移送甲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方某系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且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未委托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依据《甲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某区法律援助中心向方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甲天贵律师事务所伍宏武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人在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方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前往某区人民检察院查阅相关卷宗,与检察官就此案方某所涉及的案件情节、所起作用及其家庭情况、成长环境等进行详细沟通。承办人认为,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轻微犯罪的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规定,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附条件不起诉。据此,承办律师和未成年人父母全面沟通,了解到方某因长期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因爷爷奶奶年迈无力管束,遂和一些社会青年长期厮混,又无经济来源,导致此次盗窃的发生。现方某及其父母都十分后悔,方某愿意认罪,其父母愿意承担经济赔偿,故律师决定向某区人民检察院争取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随后,律师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了《辩护意见书》,指出:一是主观恶性不大。本案中方某主要通过“拉车门”方式盗窃,并未采取暴力破坏手段,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且再犯可能性较小。同时方某本人系在校学生,如果遭到刑事处罚将对其人生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望有关机关能从轻处罚。二是认罪态度较好。本案中方某积极退赃退赔,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三是具备法定从轻减轻理由。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善后、帮教工作或者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规定。方某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宗旨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希望检察院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让其走上正确人生道路,不再危害社会和他人。

最终,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方某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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