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某月某日,甲县张某某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和丈夫王某离婚,县人民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派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从张某某提交的《民事起诉书》了解到,张某某和王某于某年登记结婚,某年育一女现年8岁。由于结婚仓促,婚前双方并不十分了解,婚后王某多次家暴张某某,同时张某某称期间王某有出轨行为,给其身心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双方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调解中心受理后,调解员首先与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取得联系,说明了以人民调解方式调解离婚纠纷的有关规定:如果双方感情确以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话,人民调解组织不能出具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书。但就双方办理离婚时存在孩子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分割等问题,调解员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待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可以直接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如调解不成再转回诉讼程序。经询问双方对调解员以上的说明表示同意,接受调解。
调解员首先分别了解张某某和王某的意见和想法。 张某某提出要求:1.判决双方离婚;2.女儿归张某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其成年;3.依法分割双方名下一套房产。王某说张某某性格太强,双方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确实不好,同意与其解除婚姻关系,但对孩子的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1.女儿由他抚养;2.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由双方平均分割,但张某某要承担在购置房屋时,向王某父母所借23万元欠款。
某年5月某日,调解员组织双方第一次调解,调解中双方对孩子抚养权问题、借23万买房款的真实性问题,产生较大争议,双方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员暂时终止了调解。
鉴于这次面对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较为激动,调解员决定调整调解方式从“面对面”调解转变成“背对背”调解。调解员通过电话、微信方式与双方当事人通过循序渐进多达二十余次的沟通,让双方当事人慢慢放下心中怒怨对抗的情绪,逐步回到理性解决问题的轨道后,又及时对双方之间矛盾焦点进行疏导。通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都有退让的态度。调解员于是于某年某月某日再次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
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调解员根据从张某某提供的某年、某年的两份门诊病历 、三份出警记录、与老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来看,表明王某性格暴躁,在婚姻期间多次实施家暴,且对女儿关心照顾不够。因此鉴于张某某一直承担着对婚生女日常起居、生活照料及日常学习辅导等情况,并结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于未满10周岁孩子抚养权优先考虑情形,本着优先考虑孩子健康快乐成长的原则,调解员建议女儿由张某某抚养比较合适。考虑到王某目前无稳定职业,因此建议王某承担抚养费为每月1000元。就23万元购房借款真实性问题,从王某提供的某年某月的23万元的转账记录,某年某月购房的时间衔接性看,可以表明王某借款购房的真实性。对于张某某提出该借款没有其本人签字认可,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的意见,调解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调解员就此向张某某作了说明。
调解员以上调解建议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同意就具体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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