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某系某区某街道某村村民,现年75岁,丧偶,育有三女一子,分别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骆某某多次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自己年老无人赡养,生活没有保障,要求给予帮助。村调委会首先展开了调查工作。经了解,骆某某子女均已成家立业。老人与儿子姚某甲居住在同一村民组,日常老人自己料理自己,三个女儿也时常回家看望老人。通过与老人的子女电话联系,子女均表示愿意赡养老人。由此调解员发现,骆某某反映无人赡养是实质问题是不满意当前自己照顾自己的赡养模式,希望子女给予更多的关心与照料。而子女们均认为当前的赡养模式并无不妥,另外骆某某与姚某甲的妻子还存在比较严重的婆媳问题。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形成一个能让双方满意的“平衡型”赡养方案。
在将基本案情掌握后,村调委会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司法所寻求专业帮助,希望通过司法所给予指导意见。司法所在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案件涉及的家庭人员关系较为复杂且长年累月,积怨较深,仅仅依靠村调委会之力去化解,确实有一定难度。故经研究,决定联合街道妇联、社区警务室组成调解小组共同调解此案。
骆某某所在村落有着传统的养老观念,一般父母年迈后都是跟随儿子一起生活。于是某年某月,调解小组率先联系了骆某某的儿子姚某甲,就其对母亲的赡养一事及婆媳关系一事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了解。姚某甲明确表示,自己愿意赡养,只是自己经济压力大,两个儿子都到了适婚年龄,自己和妻子每天起早贪黑打工挣钱,经济负担很重,目前只能继续供应骆某某水电粮食,生活上需要母亲自理。同时讲明了婆媳关系不好的主因:母亲骆某某一直以来很偏心,对姚某甲的家庭没有任何帮衬,姚某甲两个儿子出生后,骆某某一天都没有帮忙照看过,都是自己的妻子独自一人辛苦将孩子拉扯大,妻子也因此吃了很多苦,受过很多累,人也苍老很多。而在他们最艰难的时候,骆某某却给自己的小妹姚某丁照料孩子。现在骆某某人老了,需要别人照料的时候却先想起了姚某甲。姚某甲表示,自己已经很努力地平衡婆媳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尽己所能去赡养骆某某,但是骆某某却到处说没人赡养她,导致自己在村子里和家庭中左右为难。
通过这次与姚某某的对话,调解小组发现,如果骆某某跟儿子姚某甲居住在一起,家庭纠纷不仅得不到解决,婆媳关系也会因积年累月的矛盾而更加激化、无法调和。
为了寻找调解突破口,调解小组组织骆某某及四名子女共同来到村委会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向各个子女进行了法律释明,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论婚嫁与否,有无固定的经济收入,父母是否偏心,均不能成为拒绝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调解员在征询各个子女对骆某某的赡养方案有何想法时,四子女均表示怎么赡养都可以,但是又达不成统一的赡养的方案。在调解小组主动提议由每个子女轮流赡养,即骆某某在每个子女家轮流呆一段时间时,老人骆某某又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住儿子姚某甲家,宁愿住养老院。调解员遂开展进行背对背的调解工作,分别对各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经过调解员的劝解,大女儿姚某乙主动表示,自己知道弟媳与骆某某关系不好,愿意承担姚某甲的责任,即母亲轮流在四名子女家生活,轮到姚某甲家时,由自己代为履行,但是姚某甲要承担部分的赡养费用,四名子女对此均表示认可。赡养方式刚商定,姚某丁又提出,既然轮流赡养骆某某,那么骆某某的遗产等也要均摊,骆某某对此表示同意。在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引导下,经过一点一滴地协商,骆某某的赡养方案最终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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