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贵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贵港市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提醒消费者要提防这些“坑”,警示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案情简介:2021年3月1日,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转来投诉:三里镇隆兴村石牛屯村民反映,有化肥厂家拉化肥到村里售卖,怀疑有缺斤少两问题,与肥料销售人员协商退货退款无果,请求市场监管部门前来处理。
接到投诉后,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管局立即依法开展调查:经现场组织三方核实,广西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存在重量短缺问题。经调解,村民与被诉公司达成和解,被诉公司全额退还村民购买肥料款4.8万元。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管局对广西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重量短缺颗粒氮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是涉农的群体性案例,肥料是农业生产的重要资料,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的收成。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肥料时要注意:一是要选择证照齐全的肥料经销门店购买,切勿购买流动商贩销售的肥料,特别是私下拉肥进村到田的,更应提高警惕,切勿因价格低廉而盲目购肥。二是要选择购买包装标识规范,信息齐全的肥料产品;三是要索取销售凭证,及品种介绍和施肥要点等资料;四是要进行质量检查。好肥料颗粒均匀,少杂色;硬度较大,且一致,手捏不易碎。发酵好的有机物肥料无刺激性味。如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维权。
案情简介:2020年9月25日,消费者向贵港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某物业代收取的电费(含公共用电损耗费用)每千瓦时1.2元,而港北区其他小区收取没有这么高,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介入调查,给个说法。接到投诉后,贵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贵港市某汽车城物业管理由被投诉人负责,汽车城开发商与广西电网公司贵港供电局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汽车城每家商户用电不是直接向电网企业交纳电费,而是采取预付方式由被投诉人收缴。被投诉人在收取电费时,电价一直按照协议约定的1.20元/千瓦时(其中电度电价0.6478元/千瓦时,损耗0.5522元/千瓦时)收取。被投诉人确认,自2020年2月1日起,电网企业已按照政策降低销售电价,但被投诉人不执行降价政策,仍然按照原协议约定的价格收取收投诉人(汽车城商户)电费,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累计多收电费32149.23元,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被投诉人将多收款项32149.23元退还给投诉人(汽车城商户),并在2021年3月19日已全部清退完毕。对被投诉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责令其整改,并处以罚款321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6日,群众到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于2021年7月6日在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购进第一批次板材2430张(规格:1830*915*1.3cm),共花费107940.00元;8月22日购进第二批次同规格板材1980张,花费89100.00元。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这两批次板材存在质量问题,基本使用1次就不能再用了,板面会起皮,与采购合同上描述的板面不起皮、不得开胶,能使用8-10次等描述不符。当日投诉人先行到被投诉人处进行沟通协商,投诉人提出要厂家补发3000张板材,厂家只同意补发1500张,协商不成功,故投诉人到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投诉事项现场核查。经查:1.被投诉批次板材已销售完毕;2.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签订有采购合同,投诉人未能出具板材不合格的鉴定报告;3.被投诉人派员到投诉人工地查看过有问题的板材,承认被诉批次板材有小部分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调查了解情况,该局组织双方调解,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广西某木业有限公司赔偿投诉人66000元整。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建筑板材的质量纠纷。建筑板材属于消耗性材料,一经使用其品质就会下降,并且因使用的环境不同,单次使用后品质下降幅度也不相同,因此不能以购买者使用多少次数作为衡量板材的质量依据。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板材等建筑材料时,必需签订合法购销合同,对厂方提供的质量样板要进行留样,要索证索票、查看产品合格标识等,每批次进货要留取3-5块,便于日后进行质量比对,或质量鉴定。如产生纠纷,要及时与厂方联系,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应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18日,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举报人称其先后与于2020年11月28日和29日在“贵港市港南区某超市”购买“双燕自发糕粉(自发小麦粉)食品2袋”(规格:300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包装打印处(2020.04.18);生产许可证号:SC10144060505428;制造商:佛山市南海新景食品厂;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新境工业区(以下简称:“双燕自发糕粉(自发小麦粉)”);2020年11月30日购买壹袋豆奶原味食品1袋;净含量230ml;生产日期:见包装(2020.06.01)保质期:180天;生产许可证号:SC10645010500107;地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1号内1号标准厂房;生产商:广西宣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袋豆奶 原味”),举报人称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要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并给予奖励。
接到投诉举报后,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依法展开调查,经查:在该店经营场所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食品“双燕自发糕粉(自发小麦粉)”和“壹袋豆奶 原味”,但执法人员在该超市的销售系统中发现了销售记录。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项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是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一是食品经营户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认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品的行为;二是消费者要在购买食品的时候要注意查看食品的有效期,如果买到过期食品,应当封存、拍照,保存证据,便于维权。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消费者石先生在桂平市某豪爵摩托车专卖店花费46800元购买了一台摩托车,2020年11月中旬摩托车出现头灯异响、档位液晶显示不全、传动链条松动等故障,消费者石先生拿着购车凭证、保修卡等材料联系商家协商处理,截至2021年1月18日,商家一直以等厂家来人维修为由拖延处理,遂投诉至桂平市市场监管局,请求桂平市市场监管局帮助解决。接到投诉后,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即展开调查处理,经查:石先生购买的摩托车在摩托车“三包”范围内, 桂平市某豪爵摩托车专卖店应承担“三包”责任。经组织调解,达成协议:桂平市某豪爵摩托车专卖店同意再换一次车头大灯给消费者石先生(此前已更换过一次),厂家二次派技术人员来维修,按三包规定维修好消费者石先生的摩托车,结案。
案例评析:《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第三条 摩托车“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6000千米,超过其中一项,则“三包”失效。“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误时间。“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行驶里程以摩托车里程表显示的数字为依据。如发现购买者自行调整里程表上显示的里程数字,则按满6000千米计算。消费者在购买大件或者较贵重商品时,除三包规定外,建议与经营者约定好商品重要部件的退换及维修规定,作为三包规定的补充约定条款,同时保存好支付凭证、发票、保修卡等材料,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支付凭证、发票、保修卡就是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
案件简介:李女士于2021年7月8日报考了平南县某教育机构教师招聘面试培训班,缴交学费14100元,并签署相关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面试不过培训机构在30-4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培训机构在得知李女士面试不过要求履约退款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延迟退款。直至12月20日李女士尚未得到退款,遂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请求消费者协会和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帮助解决培训机构退款和补偿其本人经济损失的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接诉后,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平南县某教育培训机构存在依协议应退款而未及时退款的事实。经调解,平南县某教育培训机构同意按照协议的约定,退回李女士支付的费用14100元,结案。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培训机构未及时按照协议退回培训费引发的投诉案。由于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招录新人时都要进行考试(特殊人才除外),因应而生的培训市场十分庞大,培训班级设计五花八门,如本案涉及的“不过退费班”, 培训费用也节节升高,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一般都过万元。培训机构从其自身利益考虑,常常出现不愿退费,或不及时退费的现象,从而引发纠纷。2021年,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先后共受理三起消费者参加平南县某培训机构“签约包过”培训班,因培训后招聘面试不过,要求退款,培训机构退款的投诉案件,涉案金额合计63900元。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不管参加哪类培训班,都要和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补救措施,并保管好,便于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王女士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称:2021年9月11日在抖音平台购买了广西平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培根肉,价格139元,包装未标有规格,到货后其打开包装发现培根肉里面有头发,拍有图片留证,其联系商家,商家称是工作过程中不小心掉进去的,拒绝给其处理。现请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核实处理,要求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
接到“关于群众反映广西平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卫生不达标食品的问题”的投诉后,上渡市场监督管理所立即依法展开调查。经查:1.王女士购买的精选培根生产批次为:2021-6-10,精选培根包装内有黑色毛发一根镶嵌于培根肉内;2.在该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21-6-10的精选培根留样,并未发现有变质或者有异物的情况;3.该公司也提供了该批次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广西平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同意赔偿王女士1390元,结案。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的规定,消费者王女士购买的广西平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选培根产品存在的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况,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王女士能顺利得到赔偿,关键在于她保留了的证据充分。在此,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购买记录、支付凭证、产品和存在问题的照片等材料,便于日后能更好、更快、更有效地进行维权。
案情简介:多名群众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举报称: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金岭小区的某商铺通过组织老年人开会的方式销售保健品,认为该店存在夸大宣传、诱导消费行为,遂上门要求退货退款,但遭到商家拒绝。
接到举报后,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当地政府、派出所成立工作组,立即行动开展核查处置。经查,执法人员未能提取到有效证据表明存在夸大、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在现场,有消费者及其家属约60余人聚集在该商铺,并将门口团团围住,工作组及时对现场人员进行安抚、疏散和对现场秩序进行维护,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村民与商家达成协议,商家同意在不影响产品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予以全额退货退款,共为50余名村民完成退货200余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20万元。
案例评析:此案是农村老年人群体性消费投诉案。部分不良商家利用老年人认知能力的局限性,高价推销保健食品,甚至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具备药品治疗功效,损害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提示广大老年朋友:不要为了免费领取小礼品而参加不良商家举办的免费旅游、免费健康讲座、免费体检、免费茶话会等活动;不要相信所谓“专家”的忽悠或推销人员的甜言蜜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确实需要购买保健品或理财、投资、养老产品时,一定要与家人、子女沟通商量,并根据自身状况和条件购买;不要将保健食品当药品使用,保健食品虽具有调节身体机能的作用,但不是药品,不能用来治病。身体不适要去正规医院诊疗。
同时也提醒各位年轻朋友:父母年纪大了,需要亲人的陪伴,亲情的呵护,在工作之余,要多关心父母,给父母更好的陪伴。
案情简介:2021年3月11日,裴先生在淘宝“某”店铺购买了澳洲闪释粉5盒,共花费1170元,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为进口食品,但并无中文标签标示,整个包装产品信息均为英文标示,咨询卖家店铺并要求其提供进口报关证明及进口检验疫合格证明,该店铺无法提供且连该产品进口代理商信息也无法获知。遂投诉至桂平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对商家进行核查。
接到投诉后,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经查:被举报人没有办理网络销售登记和相关许可,擅自开设淘宝“某” 店铺,并且从 2020年12月1日,将无中文标签的“Vidaglow抗氧闪释粉”进口预包装食品在淘宝“某”店铺进行销售。依据核实的事实和证据,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人销售无中文便签商品的行为给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和服务,务必先看清商家资质再购物,同时要向商家详细咨询商品或服务的具体详情,商品类包括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赔付等情况进行充分、准确地了解。当自己购买到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时,应当封存、拍照,保存证据,便于维权。
给父母更好的陪伴。
案情简介:2021年7月12日,李先生在广西崇左市新西洋超市购买1袋香满坊奶油荷花卷,该产品为冷冻米面制品,配料表添加剂标注丙酸及其钙盐,根据巜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丙酸及其钙盐不允许冷冻米面制品中使用,遂举报至桂平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对商家进行核查。
接到举报后,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6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在被举报人生产场所添加剂原料间没有发现“丙酸及其钙盐”这种食品添加剂,但在成品冷库间发现有5箱奶油荷花卷,外包装上的配料表添加剂项里均有标注“丙酸及其钙盐”;另在包材间发现上述奶油荷花卷未使用的外包装袋2000个,当事人生产“香满坊奶油荷花卷”食品中并没有使用食品添加剂“丙酸及其钙盐”,但包装标签配料表添加剂项标注有“丙酸及其钙盐”。根据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被举报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行为依法给以: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香满坊奶油荷花卷”食品5箱和包装袋2000个、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多向商家详细咨询商品,观看标签、说明书,保存好支付凭证、发票、保修卡等材料,在消费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应及时向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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