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允许降薪吗,疫情之下被降薪裁员,汪某、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丙公司辩称,一、丙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故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首先,因汪某所负责的部门业绩严重亏损,丙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撤销该部门,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次,该部门撤销并非针对汪某一人,该部门所有员工均已被安置到其他部门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汪某对此亦予以认可。丙公司该部门业务已经全面停止。第三,丙公司与汪某就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多次进行协商,但汪某始终不同意,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合意。第四,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依法通知工会,并按高于法定标准向汪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已经充分保证了汪某的权益。
此外,汪某在办理离职手续且领取经济补偿后,反言主张违法解除,不仅没有事实依据,也缺乏公平合理性。二、丙公司系合法解除与汪某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损失,且双方已协商一致将工资变更为每月25,000元,不同意按照每月35,000元计算。三、首先,双方未约定保底奖金,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录取通知均未作出任何约定,汪某在一审庭审中承认其年薪是需要集团的总裁签字确认的,但集团总裁明确表示拒绝签署关于汪某所谓的860,000元年薪。其次,丙公司高管的薪酬应与公司的业绩相关联,汪某原部门业绩严重亏损,丙公司在全员降薪的情况下,如仍需向汪某支付巨额奖金,显然有失公平。综上,请求驳回汪某的全部上诉请求。关于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随着市场竞争形势和企业自身的情况而不断变化的,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汪某与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等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汪某于2018年7月4日入职,其于2018年11月负责视觉系统部,该部门系从事智能制造业务,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生产等,因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该部门业绩处于亏损状态,且又时逢疫情等,故丙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撤销该部门系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汪某认为该情况不属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丙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其就该部门撤销进行了公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安置等处理,汪某对此是清楚的。根据双方提供的电子邮件等内容,可证实双方在2020年7月11日公告后,就岗位变动、薪资调整进行了协商,故汪某称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与其协商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岗位调动势必影响薪资的变动,汪某虽同意调岗,然对调岗的薪资变动未予同意,系双方就此变更未达一致。汪某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其系常务副总经理,双方的合同仍可履行。汪某的录用通知书明确其岗位为视觉产品系统部,其之后亦在该岗位工作,常务副总经理仅是职务,在汪某与丙公司就薪酬变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丙公司与汪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属违法。汪某要求丙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支付恢复期间工资损失等,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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